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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自治区、市)图书馆工作条例

[拼音]:Sheng(Zizhiqu Shi) Tushuguan Gongzuo Tiaoli

[外文]:Reg ulation of Provincial Library Service

我国文化部颁发的指导省(自治区、市)级图书馆工作的法规性文件。1982年12月由国家文化部颁布执行。

条例共8章30条。第一章为总则,规定了省(自治区、市)图书馆(以下简称省级图书馆) 的性质、方针和任务。指出省级图书馆是国家举办的综合性公共图书馆是主义科学、教育、文化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向社会公众提供图书阅读和知识咨询服务的学术性机构,也是全省(自治区、市)的藏书、图书目录、协作和协调及业务研究、交流的中心。省级图书馆坚持为人民服务、为主义服务的方向,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古为今用、外为中用的方针。主要工作任务有6项,其中心是利用书刊资料为主义的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第二章至第四章阐述了省级图书馆的主要业务工作,包括藏书与目录建设,读者服务工作,研究、辅导与协作。要求省级图书馆建成具有地方特色、适合当地读者需要的藏书体系,对本省(自治区、市)的正式出版物和有关本地区的地方文献资料尽量收集齐全。加强藏书管理,切实做好安全防护工作。规定省级图书馆应设置读者目录,以备读者检索书刊资料使用,要求加强读者服务工作,文明礼貌服务,借阅开放时间每周不得少于56小时,省级图书馆在本地区的图书馆学研究和各图书馆之间的协作、协调活动中起骨干作用,担负对本地区公共图书馆的业务辅导任务。

在第六章中,规定了省级图书馆的专业技术干部必须具备中专以上文化水平。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人员应逐步达到占全馆人数的40%以上。在第五和第七两章中,提出了省级图书馆定编的参照标准,规定图书购置和业务活动经费应逐年有所增加,购书费在总经费中的比例一般不应低于40%。第八章为“附则”,要求各省馆依据该条例制订各项工作规章制度,并指出该条例亦适用于100万册以上藏书的其他大型公共图书馆。

该《条例》颁布后,许多省、自治区、直辖市相继制订了《市、县图书馆工作条例》,用以指导市、县图书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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