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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布、按三司

[拼音]:Du-Bu-An san si

明代行省中平行的三个较高权力机构。系都指挥使司、承宣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的合称。明初沿元制,地方设行中书省,后以行省权力太大,遂将行省的权力一分为三,设都、布、按三司。

都指挥使司是地方较高军事机构。都指挥使官名始于五代,是统兵将领的称号,宋代相沿。元代设都指挥使司,明洪武八年(1375)亦置,简称都司。时全国有都司十三。二十六年增至十七。永乐后增至二十一。又在东北边疆设奴儿干都司;在西番设乌思藏、朵甘卫二都司。都司设都指挥使一人,正二品,都指挥同知二人,从二品;都指挥佥事四人,正三品。其属有经历司、断事司、司狱司等机构。都司掌一方之军政,所属卫所隶属五军都督府,由兵部统辖。都指挥使及同知佥事,常以一人统司事,曰掌印;一人练兵,一人屯田,曰佥书。凡遇朝廷吉凶大事,上奏表时,序衔于布政司、按察司之上。

承宣布政使司简称布政司,是一省的较高行 力机构。洪武九年,改浙江、江西等十二行省为承宣布政使司,废行省平章政事等官,改参知政事为布政使,别称藩台或藩司,时人又称方伯,秩正二品,左右参政,从二品。十三年,改布政使为正三品,参政从三品。十四年,增置左右参议,正四品。寻增设左右布政使各一人。二十二年定秩,布政使为从二品。建文中升为正二品,裁一人。成祖时复旧制。至宣德初年,除两京外,全国设十三布政司(见两京十三布政使司)。初,布政使调至京师供职,即为尚书、侍郎、副都御史,权位较高。后来明廷为加强统治,在地方逐渐增设巡抚,成为各省之长。巡抚与巡按合称两台。布政司及按察司、都司,均成为巡抚属下。

提刑按察使司简称按察司,是一省的较高司法机构。其职责是纠官邪,戢奸暴,平狱讼,雪冤抑,以振扬风纪,澄清吏治。遇重大案件,要与都、布二司会议,报告抚按,听命于部院。按察司设按察使一人,别称臬台或臬司,正三品,副使、佥事无定员,下设经历司、司狱司。按察司始设于明初。洪武十五年又置天下府州县按察分司。二十九年改置按察分司为四十一道。建文时,改为十三道肃政按察司。成祖初复旧。明中叶后,或置或废,不可胜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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