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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统一管理原则

[拼音]:jizhong tongyi guanli yuanze

[外文]:principle of centralized management

国家管理档案事业的组织原则,指按照国家制定的档案法规对档案和档案工作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其内容包括:

(1)建立各级各类档案保管机构,分别集中管理国家档案。档案集中统一管理是分阶段、分层次进行的:各级机关单位形成的档案,由本机关建立档案室 (或称登记室) 集中统一管理,不得由承办单位和个人分散保存,其中需要长久保存的档案,在档案室保存一定年限后向档案馆移交。有些国家在档案室和档案馆之间设立过渡性机构,称文件中心或中间档案馆,机关档案在转入档案馆之前先集中到这种机构,进行集中统一处理,区分出应销毁的与将长久保存的两部分,后一部分在保存一定期限后向档案馆移交。国家设立的各级各类档案馆,分别集中管理历史遗存的档案、现行机关移交的档案、以及社会捐赠和代存的档案。档案馆是长久保存档案的基地,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最终都要集中到档案馆保管。

(2)建立档案行政管理系统,运用行政手段统一管理国家档案事业。即在集中统一管理档案的基础上,对国家各项档案工作实行全面规划和统筹安排,提出统一的方针政策, 制定统一的规章制度和业务标准,实行统一的监督和指导。档案行政管理有多种组织形式:一种是从中央到地方都设立档案行政管理机构(见档案局),对全国档案工作分级进行统一管理;一种是实行档案行政管理机构和各级专业主管部门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对全国档案工作分级分专业进行统一管理;一种是只在中央设立档案行政管理机构,对全国档案工作进行统一管理;还有一种是不设档案行政管理机构,由国家档案馆代行行政管理职权。由于各个国家具体情况不同,所采用的方式也有所不同。

(3)制定档案法规,运用法律手段统一管理国家档案事业。即通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有关档案工作法律、法令、决定、条例、通则、办法等,对档案的收集、整理、保护和利用等活动进行统一控制。法律手段是管理档案和档案工作强有力的手段,各级档案室、档案馆和档案行政管理机构,都依据档案法规进行工作。

集中统一管理原则是适应档案工作发展的客观要求,在总结档案工作历史经验的基础上形成的。世界上有不少国家实行这一原则,但是在范围、程度和方式上有所差异或原则区别,有些国家还将这一原则用法规形式加以明文规定,如苏联1918年的《列宁档案法令》,我国1956年的《 关于加强国家档案工作的决定》等。集中统一管理原则也是档案学的一项重要理论,是档案工作实践的一项重要准则,实行这一原则有助于建立统一的、科学的档案工作制度和推行档案工作标准化、现代化管理,有利于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和便于社会各方面利用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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