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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阁

[拼音]:neige

[外文]:cabinet

一些国家中央 的一种组织形式。

沿革

起源于英国由贵族组成的枢密院,原为国王的较高咨询机关。1688年“光荣革命”后,英王威廉三世(1689~1702在位)任命少数议员为枢密院成员,又选议会中最有势力一派的领袖负责,共同商议政务。此组织即被称为内阁。1714年乔治一世即王位,他是日耳曼人,不懂英语,经常不参加枢密院会议,枢密院逐渐摆脱国王的控制,成为掌管全国政务的内阁。R.沃尔波尔执政期间(1721~1742),他是下院多数党的领袖,在内阁中居领导地位,和下院多数党出任的阁员共同对议会负责;当时虽未用首相名称,实际上他已成为相当于后来领导内阁的首相。1742年下院对内阁的重大施政不予支持,沃尔波尔即辞职。通常认为这一时期是英国内阁制完全形成的时期。从此在英国形成惯例,每届议会大选以后,即由英王召见多数党领袖,任命他为首相。多数党领袖与党内其他领导人会商,提出组阁名单,请英王任命,组成对议会负责的内阁,行使行政全权。

英国内阁制长期在法律上并无明文规定,直到1937年才由《国王大臣法》予以确认。这种内阁制,称为责任内阁制或议会内阁制。这一制度其后为许多资本国家所采用,如加拿大、意大利、联邦德国、日本、印度、斯里兰卡等。

责任内阁制

包括以下内容:

(1)内阁首相由议会多数党领袖担任,其他阁员由首相提请国家元首任命。

(2)国家元首不负行政责任。发布文件必须经内阁首相和有关阁员的副署,否则无效。因这一文件而发生的责任由内阁承担。

(3)内阁代表元首对议会(或众议院)负责。议会对内阁有不信任投票权。如议会通过不信任案,内阁就要辞职,或者提请国家元首解散议会。新议会选出后,对内阁仍不信任时,内阁必须辞职。

(4)议员得兼任内阁阁员。

一般把由议会中占多数席位的 *党领袖或几个 *党联合组成的内阁,称为 *党内阁。现在许多国家常由在议会中获得过半数席位的 *党单独组成内阁;有的国家由于在议会中没有一个 *党获得半数以上的席位,无法单独组成内阁,因而由几个 *党联合组阁,称为“联合内阁”,又称“混合内阁”。在两党制的国家,由于政治、经济危机和在战争等情况下,往往也组织“联合内阁”。如英国在历史上大多数内阁都是由多数党组成的一d内阁,但在1915~1916年、1916~1922年及以后也曾数次组织联合内阁。

内阁在各种不同情况下,各国公众也常赋予它们以不同的名称,如英国首相在内阁会议前,与亲信或有资望的阁员,讨论重大方针政策,取得一致意见,以便向内阁会议提出。这种内阁中的“内阁”被称为“内内阁”或“小内阁”。在沃尔波尔执政时期就已出现过这种“小内阁”;1956年,英国首相R.A.艾登(1897~1977)为了应付苏伊士运河事件,和财政大臣、外交大臣、海军大臣也组织过这种“内内阁”。还有一种内阁,人们称之为专家内阁,又叫“人才内阁”。它由不代表党派的专家担任部分阁员组成,往往是在资本国家遇到政治、经济危机,组织 *党内阁有困难的时候,让一些财政学家、经济学家等参加内阁、担任部长,企图以此渡过危机。和这种情况相类似的还有“事务内阁”,它不是以 *党为基础,而是以个人才能和地位等条件为基础,由国家元首指定人员组成。阁员包括无党派人士、专家,也包括不以党派关系参加内阁的 *党成员。这也是资本国家为应付政治和经济危机,在组阁困难时而采取的一种内阁形式。还有一种经常出现的名称,叫“过渡内阁”,又称“看守内阁”,这是资本国家议会对内阁通过不信任案后、新内阁未产生前暂时维持日常工作的内阁。

资本国家中在大选时未取得胜利而与执 *党相对立的 *党,称为在野党。有的国家的在野党为以后掌握 而组织的“内阁”班子,被称为“影子内阁”,也叫“预备内阁”。1907年英国保守党J.A.张伯伦(1863~1937)首先使用了这个名词。英国的“影子内阁”由议会下院中获得次多数席位的 领袖,挑选该党在下院中有影响的成员,按照内阁的模式组成。在议会进行政策辩论的时候,“影子内阁”的各“大臣”就有关方面发言,并领导该党议员的活动。

责任内阁的组成

通常根据 和有关法律规定,也有的国家根据惯例组成。内阁首脑一般称 或首相,须经国家元首的任命。英国的首相是他所属的 *党的领袖,又是众议院的领袖和内阁的首脑,所以他是英国实际政治上的首领,在内阁中总揽政务,决定阁员人选,任免高级官吏,主持内阁会议。《日本国 》、《意大利共和国 》和《 基本法》规定内阁由 或首相及其他国务大臣组成。各国内阁大臣或部长的地位不完全平等,有的大臣或部长为内阁阁员,有的大臣或部长则不是阁员。英国1937年《国王大臣法》规定英国大臣分阁员大臣和非阁员大臣两种,组成内阁的称阁员大臣,其他的大臣为非阁员大臣。阁员大臣除本身职务外,要对整个国家的政策、方针负责,非阁员大臣一般只负责一个部门的行政事务。除首相外、外交大臣、国防大臣、财政大臣、内政大臣、 官、枢密院长、掌玺大臣等主要大臣都是阁员大臣、内阁成员,其他还有哪些人需要参加内阁,由首相根据情况决定。内阁通常设部和其他直属机构,由部长或大臣领导工作。 和首相有权免去和自己意见不同的部长或大臣的职务,或接受他们的辞职。英国、日本还常设不管部大臣,也称国务大臣、无任所相,他并不负责一个部的工作,但通常是内阁成员,参加内阁的决策,处理内阁会议决定的或者首相交办的工作。

法国的内阁

在第四共和(1946~1958)时,实行责任内阁制,从1958年起的第五共和改变了制度,根据1958年《法兰西共和国 》规定,内阁由总统任命,受总统领导,不对议会负责。所以法国内阁是一种特殊形式。

美国的内阁

美国也有内阁,但不是一个单独组织,仅是总统领导的部长会议的名称。美国第一任总统华盛顿(1732~1799)常召集高级官员举行会议,这个会议被称为内阁,后来成为美国惯例。美国式的总统制的内阁和英国式议会制的内阁不同,美国的内阁会议不定期,成员不固定,由总统决定参加人员。根据美国惯例,各部部长都是内阁成员,副总统也出席内阁会议。如部长不同意总统的政策,就要 职,或者被总统解除职务。内阁完全从属于总统,仅是总统的集体顾问,不是决策机构。内阁成员只就自己主管部门的工作对总统个人负责,不对 的总政策负集体责任。内阁不对国会负责,国会不能对内阁投不信任票,不能要求内阁辞职,内阁成员也不能同时充任国会议员,不能参加国会的工作。

参考文章

内阁的由来我国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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