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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课税

[拼音]:caichan keshui

[外文]:taxation on properties

国家对法人和自然人所拥有的财产为对象课征的税类。在现代各国税制中,财产税一般作为辅助税种归入地方税。

财产税有一般财产税、财产增值税和财产转移税三种。一般财产税以财产的价值为计税依据,在一定时期内课征一次。财产增值税以财产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即对财产的现值超过原值部分按一定的税率课征。财产转移税以转移时的财产价值为计税依据向财产承受人征税,这种转移可以通过买卖、赠与或继承实现。财产税一般具有调节财产拥有人的收入、限制财产拥有人的奢侈性消费、增加财政收入等作用。

国家对财产课税由来已久。我国周代的“廛布”,即为我国最初的财产税。此后,历代的课征名称、范围、办法虽不尽相同,但大多有以财产为课征对象的相应税收。1949年我国建立后,政务院颁布的《全国税政实施要则》(1950),规定有房产税、地产税、遗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四种财产税。同年6月调整税收,决定暂不开征遗产税。1951年8月政务院颁布《我国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将房产税和地产税合并为房地产税。1973年简并税种,将国营企业、集体企业缴纳的城市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并入工商税。但保留税种只对个人、外侨和城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征收。1978年以后国家实施经济体制改革,为了适应改革后出现的新情况,发挥财产税在积累资金、调节财产、收入分配和加强财产管理方面的作用,1986年9月15日 发布了适用于国内企业单位和居民个人的《我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和《我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对外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仍继续征收城市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到1991年,构成我国财产税系的税种计有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城市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四种。

房产税和城市房地产税均以座落在城镇(包括市区、县城、县属镇及工矿区)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所有人、承典人征收。农村的不动产不属征税范围。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都是以行驶在我国公共道路上的车辆和航行在我国境内河流湖泊或领海的船舶为征税对象,向拥有人或使用人征收,停用的车船不在征税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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