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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法

[拼音]:panlifa

[外文]:case law

泛指可作先例据以决案的 判决,通常与制定法(statute law)相对而言,是英美法系法律的一个重要渊源。根据判例法制度,某一判决中的法律规则不仅适用于该案,而且往往作为一种先例而适用于以后该 或下级 所管辖的案件。只要案件的基本事实相同或相似,就必须以判例所定规则处理。这就是所谓“遵循先例”(stare decisis)原则。 这是判例法的一个基本原则,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 的先例任何 都得遵循。实际上,它是依据 的权威等级区别遵循的。一般规则是:所有 都必须考虑有关先例;下级 必须服从其上级 的判例;上诉审 一般也要受自己判例的约束。即 的审级越高,其判例适用的范围越广。英国上议院作为较高上诉审 ,从1898年以来一直强调遵循该院的判例;但到1966年公开通过一项决议,认为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坚持判例,将可能导致“不正义”并“限制法律的发展”,因此,允许在认为正确时,可以不遵循本院的某一先例。英国 的判决书包括判决理由(ratio decidendi)和附署意见 (obiter dicta)两部分。所谓先例,主要指判决理由;附署意见是法官在推理过程中表示的意见,并无拘束力。但某些有威望的法官的附署意见一般也受到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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