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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预购合同

[拼音]:nongchanpin yugou hetong

[外文]:contract of ordering agricultural products

主义国家对重要农产品实行计划收购的一种合同。按照预购合同的要求,合同当事人一方(预售方)应按合同规定的亩数种植规定的品种,将收获的产品及时交售给另一方当事人(预购方);预购方应依约给付一定的预付款,并应及时验收和交付价款。预购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内容包括种植品种亩数、预计产量、预购数量、交售期限、预付款数额、收购价格以及奖励和罚则等条款。由于农业生产受自然条件影响甚大,合同签订时关于交售产量和质量的规定,都是根据已往的生产经验提出的估计,双方还需根据生产的实际情况不断进行复查修订,所以称预购合同。预购合同是买卖合同的一种特殊类型。它与买卖合同的区别在于:这种合同的内容不仅限于商品流通的范围,而且涉及商品生产的过程;预购方是国家委托的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等主义组织,为了完成国家的收购计划,在预售方(在我国为人民公社、农业生产合作社、生产队、专业户或社员)种植生产过程中,预购方不仅有权进行监督检查,而且依约有义务提供必要的生产资料、先进生产技术和预付一定款项,双方应争取合同的完全履行。

苏联在十月革命后,随着国营经济和集体农庄的发展,逐步创立和实行了棉花,甜菜等农产品预购合同。我国成立后,1950年在东北和华北地区通过供销合作社与农民订立预购棉花的合同,嗣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有计划的预购农产品的合同,主要适用于棉花、茶叶、烟草等重要的经济作物。《我国经济合同法》从立法上肯定了预购合同的形式并适用有关购销合同的规定。通过预购合同把国家收购农产品的计划同国营农场、人民公社、生产队、农业生产合作社的生产种植计划结合起来,保证国家对农业生产的指导和国家收购计划的完成,同时防止社、队在生产、销售中的盲目性,保护了社、队的经济利益。

当事人双方中,预购方的主要义务是:

(1)向预售方支付预付款。预付款的数额一般按照预购合同总金额的一定百分比给付,对于 的社、队或社员,还可通过双方协商适当增加。预付款多为分期支付,把支付预付款与作好生产资料供应工作结合起来,充分发挥预付款支援农业生产的作用。

(2)及时验收和支付价款。预购方要做好及时验收和支付价款的准备工作。支付价款的数额应根据实际交付的产品等级、数量和国家的牌价重新核定,要贯彻按质论价的原则,不准压级压价或提级提价。

(3)按规定对应奖售的农产品给予物质奖励。预售方的主要义务是:

(1)按照合同规定的播种面积种植,加强田间管理和防治病虫害的工作,保证农作物的良好生长,并在生产过程中接受预购方的监督检查及合理建议。

(2)及时向预购方交售农产品,为了提高农产品质量和使用价值,预售方在交售前必须作好分类分级的工作,不准掺假掺杂或瞒产私分。预售方确因自然灾害等客观原因不能如数完成合同规定的数量时,可通过双方协商按实际产量确定交售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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