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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人权公约

[拼音]:Guoji Renquan Gongyue

[外文]:International Covenants of Human Rights

联合国有关国际人权保护的三个公约的总称。三个公约是《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A公约)、《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B公约)和《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 (B公约议定书)。194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世界人权宣言》后,联合国人权委员会于1954年把A公约草案和B公约草案分别提交第九届联合国大会。联合国大会第三委员会从1955年开始对上述草案进行逐条讨论和审议。1966年12月16日在第二十一届联合国大会上,以 105票赞成(无反对票)通过了A公约,以106票赞成(无反对票)通过了B公约,以66票赞成、2票反对、38票弃权通过 B公约议定书。A公约于1976年1月3日生效,B公约和议定书于1976年3月23日生效。

A、B两公约的序言以相同的内容载明:“鉴于依据联合国 宣布的原则,对人类家庭所有成员的固有尊严及其平等而且不可割让权利的确认,乃是世界自由、正义与和平的基础。”“确认依据世界人权宣言,只有在创造了使人人可以享有其公民和政治权利如同享有其经济、 社会和文化权利一样的情况下, 才能实现自由人类享有公民及政治自由和免于恐惧和匮乏的自由的理想。”

A公约包括序言和五部分正文,共31条,内容涉及工作条件、工会、社会保障、家庭保护、生活水准和健康标准、教育和文化生活;规定这些权利应逐步地、无歧视地充分实现;缔约国应定期向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提交报告,由后者进行研究,提出一般建议,并鼓励采取必要的国际行动帮助缔约国执行公约。

B公约包括序言和六部分正文,共53条,内容涉及迁移自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罪推定、良心和宗教自由、意见与表达意见的自由、和平 、结社自由、参加公共事务和选举,以及居于少数地位的人的权利等问题。公约禁止任意剥夺生命、酷刑、残忍或侮辱人格的待遇或刑罚、奴役、强迫劳动、任意逮捕或拘禁、任意干涉私生活、战争宣传,以及构成煽动歧视或 的鼓吹种族或宗教仇恨的行为。该公约设立人权事务委员会,审议缔约国关于为实现公约而采取措施的报告和根据任择议定书指控侵犯权利的来文。

B公约议定书包括正文14条,规定授权人权事务委员会对自称因公约规定的任何权利遭受侵犯而成为受害者的来文加以审议,但只限于针对议定书缔约国的指控。

国际人权公约以《世界人权宣言》为基础,但在内容上有所发展:

(1)对于人权宣言中引起各国争议的条款,如第17条“人人得有单独的财产所有权”、第28条“人人有权要求一种社会的和国际的秩序”等条款,公约未再列入;

(2)对于宣言未涉及的一些内容公约有所增补,如B公约第20条规定:“任何鼓吹战争的宣传”、“任何鼓吹民族、种族或宗教仇恨的主张,构成煽动歧视、敌视或 者,都应以法律禁止”。

(3)最重要的增补是,确认“所有民族均享有自决权”和“自由处置他们的天然财富和资源”的权利。

该公约的签订,反映了一大批新兴的第三世界民族独立国家加 合国后,人权的观念和内容的重大变化和发展。公约将《世界人权宣言》中规定的权利,以法律形式固定成为具有约束力的国际条约,各缔约国承担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对国际政治和国际法产生了广泛影响。至1984年6月30日,已有81国批准或加入 A公约;78国批准或加入B公约;33国批准或加入B公约任择议定书。我国于1979年开始派观察员出席联合国人权委员会,1982年成为该委员会正式成员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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