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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拣选

[拼音]:wenwu jianxuan

[外文]:Choosing of Cultural Relics

保护流散文物的一种手段。在银行收兑的金银以及废旧物资回收部门、冶炼厂和造纸厂回收、加工、利用的废旧物资中,往往搀杂一些文物,有时数量很大,甚至是珍贵的文物。我国成立以后,为使这些濒于毁坏的文物得到抢救和保护,文物、银行、商业、物资和工业等有关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法律和规定,共同组织和开展了文物拣选工作。

拣选对象

掺杂在金银器和废旧物资当中的传世文物和出土文物以及一时不能确认而可能属于文物的物品,都是文物拣选的对象。包括:

(1)以青铜器和古代金银器为主的金属质地文物,如礼器、乐器、容器、工具、货币、印章、兵器、度量衡器、造象和铜镜等;

(2)以古旧图书资料为主的纸质文物,如档案文书、善本书、地方志、家谱、族谱、刊物和书画等;

(3)以石、玉、铁、铅、木等为质料的古代文物;

(4)近现代的革命文物、民族文物和民俗文物。

拣选工作

文物拣选由银行等单位和文物部门合作进行。银行、冶炼厂、造纸厂、废旧物资回收公司等单位负责初步的文物拣选,在日常收购、加工、利用金银和废旧物资的工作中,拣选出文物或可能属于文物的物品。在发现重要文物的线索 (包括器物的残件或成组物的若干个体 )时,组织一定规模的有目标的拣选。文物拣选过程中应尽量避免损坏文物,对金银质地的文物不用打磨或切割的办法查验成色。对拣选出的文物应妥善保管,通知文物部门鉴定,并向其办理移交。在拣选工作中,还应了解和记录文物来源或出土点,为考古调查发掘或进一步研究提供线索。

文物部门采取召 议、派员常驻、巡回检查、现场讲解、送发图书刊物、邀请参观博物馆等方式,与银行等单位联系,宣传文物法规和文物知识,推动和指导文物拣选工作。在废旧物资和金银中文物较多或发现重要文物线索的情况下,则组织一定力量与这些单位的职工一道拣选。文物部门对银行等单位初步拣选的文物进行鉴定、接收,并合理作价。对一些可能属于文物的物品,暂时接收后,再做进一步的研究鉴定。

对文物拣选取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文物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给予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

拣选成果

我国建立以来,通过拣选工作,数以万计的青铜器、古旧图书资料和其他文物以及数以吨计的历史货币得到抢救。据不完全统计,上海市1951~1982年共拣选文物 (不含图书、古钱) 89755 件;北京市截止1979年共拣选铜器、铜造像、古钱达80吨以上,图书资料达 300吨;辽宁、山东、河北、天津、武汉等省市,截至1983年拣选的文物均在 1万件以上。拣选文物中包括许多珍品、孤品和具有极重要价值的文物,其中特别著名的有:天津市拣选的二里头文化铜爵;湖南省拣选的商代人面方鼎;北京市拣选的西周班殷、唐代凤纹透腿镜、宋代九叠篆文皇宋通宝铜钱;浙江省拣选的春秋时期配儿勾鑃。安徽省拣选的战国时期蚁鼻钱范、太平天国田契;河北省拣选的秦始皇诏铁权、金代烧酒锅;黑龙江省拣选的金代承安宝货银锭;福建省拣选的明代郑和铜钟;上海市拣选的清代康熙年间修台湾府志;江苏省拣选的民国初期南通博物范图。通过文物拣选提供的线索还发现了一批重要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其中最著名的是云南省晋宁县石寨山古墓群。

1984年8月,在我国历史博物馆举办全国拣选文物展览,展出了来自全国2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拣选文物1000余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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