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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原则

[拼音]:zhijie yuanze

[外文]:principle of direct trial

指法官、陪审官必须亲自接触案件的所有材料,在审判庭上直接审查证据,检验物证,让当事人、证人、鉴定人出庭并亲自听取他们的口头陈述,听取法庭辩论,然后据以对案件的实质问题作出裁判。

直接原则产生于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欧洲中世纪封建专制时代, 审判实行纠问式诉讼,采取秘密的间接审理。新兴资产阶级针对封建诉讼中的间接审理,提出了直接审理的主张。资产阶级取得 后,直接原则就用法律形式确定下来。17世纪,英国的诉讼首先确认了直接和言词辩论的形式,法庭审理以口头进行,若证人没有在法庭上经过交叉询问,其证言不能作为证据。法国1808年《刑事诉讼法典》第269条规定:“在辩论进行中,审判长不问对于何人,均得传唤到场,必要时,并得拘传到场受讯”。德国1877年《刑事诉讼法》也规定了法庭审理时用直接口头方式,当事人提出的一切证据,都应当在法庭上进行查对。日本明治维新后公布的《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也规定了直接原则的内容。

现代的资产阶级国家诉讼法仍采取直接原则。联邦德国《刑事诉讼法》第249条规定:“证书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件,应当在审判中宣读。”第257条还规定:“讯问每一个证人,鉴定人或者共同被告人以后,以及宣读每一个文件以后,都应当询问公诉被告人有何意见。”日本《刑事诉讼法》第 320条规定:除法律规定的情况外,“在公审期日代替供述的方面材料,或在公审期日外,以他人的供述为内容所做的供述,都不得作为证据。”日本《民事诉讼法》第187条第1款规定:“判决应当由参与基本言词辩论的审判官制作。”

苏联的诉讼法也规定了直接原则。《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第 240条规定了法庭审理的直接原则、言词原则和不间断原则:“第一审 在审理案件时,必须直接调查案件证据:讯问受审人、受害人、证人,听取鉴定人的意见,检验物证,宣读笔录和其他文件。”《俄罗斯联邦民事诉讼法典》第146条规定:“第一审 在审理案件时必须直接调查案件的证据,听取案件参加人的陈述、证人的证言和鉴定人的意见、查阅书证、勘验物证。”

我国从清末到民国时期的诉讼立法都规定了诉讼直接原则。 的民事诉讼法第 221条规定:“推事非参与为判决基础之辩论者,不得参与判决”。刑事诉讼法第267条规定:“讯问被告后,审判长应调查证据”。但1944年施行的 反人民的《特种刑事案件诉讼条例》和1948年颁布的《特种刑事法庭组织条例》、《特种刑事法庭审判条例》都采取秘密审理,公开否定了直接原则。

我国的诉讼法,强调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要求审判人员直接深入调查,收集证据,审查和判断证据。开庭审理时要亲自听取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陈述、辩论。对于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诉讼参与人的陈述、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以及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也必须在法庭上宣读并经过当事人等的辩论,查证核实,才能作为判决的依据。但第二审有时可以采用书面审理的方式。 复核一般采用书面审理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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