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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公务员制度

[拼音]:Riben gongwuyuan zhidu

[外文]:civil service in Japan

日本有关公务员考试、任用、考绩、晋升、奖惩、退休、工资福利、培训、离职、分类管理、公务员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管理机构等一系列内容的总称。是日本 的重要组成部分。

沿革

日本的官吏制度是明治维新以后建立起来的。明治维新前统治国家的“官吏”主要是武士。19世纪70年代起,群众性的争取资产阶级 自由的“自由民权运动”,推动了明治 的近代 建设。在普鲁士文官制度的影响下,日本于1886年颁布《各省官制》,1887年颁布 《文官考试试补及见 规则》和 《官吏服务纪律》,确立了考试用人的原则,标志近代官吏制度的确立。它强调官吏必须绝对忠于国家和君主,并努力提高办事效率。1893年明治 制定《文官任用令》和《文官考试规则》,通过考试任用高等文官;1898年随着 *党内阁的出现, *党分赃制的弊端突出。1899年明治 修改《文官任用令》,制定新的《文官资格保障令》和《文官惩戒令》。至此,日本近代文官制度才完全确立,并一直沿袭至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

战后,由美国占领当局主持对日本原有的统治机构和官吏制度进行改革。在清理有浓厚封建主义色彩的旧制度的基础上,日本 按照资产阶级的 原则和效率原则,遵循新 的精神,以美国 行政顾问团的草案为基础,于1947年10月制定了《国家公务员法》。其目的是“确立国家公务员即国家职员的各种根本基准”,“规定 的方法选拔和指导职员执行其职务,使其充分发挥效能,以保障为公民办公务既 又有高效”。1950年,日本 又公布《地方公务员法》,进一步全面地从法律上确立公务员制度。

公务员的涵义和分类

按照日本法律,凡在 机关,公共团体中从事公务者均称为公务员。国家公务员的职位分为“特别职”与“一般职”。特别职国家公务员指经公众选举或议会任命的担负重要职务的官员。一般职国家公务员指为执行国会或 通过的法案而从事业务或行政工作的职员。日本内阁各省厅事务次官以下的在职公务员,均属一般职,一般职公务员统称职员,即通常意义上的文官。《国家公务员法》的规定适用于所有一般职的公务员。

公务员的权利和义务

日本公务员的权利主要是:有权及时得到相应的报酬和福利;有权得到发挥和提高其能力的机会;除法律或 院规则所定事由外,公务员不得受到违反其意愿的强行降职、休职和免职;有权向 院提出申请,要求上级改善工资报酬和其他一切工作条件;公务员受到明显不利于自己的处分时,有权要求查阅处分说明书,不服者有权向 院提出申诉;职员工作相当年限后,因伤、病退职或因公死亡之时,有权得到养老金和补助金。公务员的义务主要有:必须为公共利益竭尽全力、专心致志地工作,必须遵守法令和忠实地执行上级命令;不得和公众一起 、怠工和搞其他争议行为或者降低 工作效率的怠慢行为,不得策划、合谋、唆使、煽动上述行为;不得利用法令赋予的任命权或雇用权同国家对抗;不得泄密;除法律和命令有规定者外,不得 ; 者不许另取报酬;不得为 *党或政治目的谋求或接受捐款及其他利益,或不得以任何方式参与这些行为,除行使选举权外,不得搞 院规则所禁止的政治行为;不得兼任私营企业的负责人,顾问或评议员,不得自办营利企业。

考试任用制度

强调两项原则:公开平等,成绩主义。考试是体现这一原则的客观、公平的手段。《国家公务员法》指出:“考试的目的在于判断是否具备执行任务的能力。”国家公务员的任用均通过“竞争考试”,择优录取。必要时,可根据考试成绩,工作成绩或其他能力的实际考试选拔。考试主要有笔试、口试和身体检查。任用考试均向公务员通知,并说明报考官职的职务、责任、待遇、报考资格、手续、报考日期与地点。 院把考试合格者编成名册,每任用一人,必须从5名报考高分者中选拔。

考绩奖惩制度

日本称考绩为“勤务评定”。考绩的目的在于充分发挥和提高职员的工作效率,并作为奖惩的根据。考绩按不同官职的职务规定标准,明确每个人的职务执行能力、责任心、业务水平和实际成绩。考绩分为定期评定和临时特别评定。由主管部门的首长依据工作责任制和完成任务的情况,对其下属每年进行一次定期的或临时的考核,客观地评定职员的业绩。《国家公务员法》要求: 机关首长必须“根据评定结果采取适当措施”,对工作成绩优秀者,可得到不同等级的表彰,并相应地晋升职位和提薪;对工作成绩不良者,给予教育或训练,有的进行工作调动或降低职务。

报酬福利制度

日本对公务员的待遇称为“报酬”,报酬由基本工薪和津贴构成。《国家公务员法》对公务员支付工薪的标准,归结为“职务和责任”。1950年公布的 《一般职职员报酬法》, 明确职务工薪的原则应“考虑其职务的复杂性、困难程度、责任大小、劳动强度、工作时间、工作环境以及其他工作条件”。报酬必须与社会经济状况相适应。《国家公务员法》赋予 院对工薪的建议权,规定:“工薪表是在考虑生活费、私营企事业的报酬和 院决定的适当条件基础上作出。并按每个等级或职级来规定具体的工薪额。”报酬包括:基本工薪;职务特殊者加薪;还可根据不同情况领取抚养家属、交通和房租等各种补贴。此外,还规定公务员退休领取退职金和养老金。

进修制度

《国家公务员法》 规定行政机关首长“对职员效能的发挥和提高,必须进行调查研究”,制定和努力实行职员进修计划。目的是发挥公务员的才能,增进服务精神,提高工作效率。 院主持的进修有以下几种:初任进修,使新录用的公务员了解其责任和执行职务应有的态度;行政进修,培训行政职工中服务成绩优良者,目的是提高行政管理能力和培养优秀官员;组织管理者培训,以课长级官员为对象,通过实 和业务技术知识训练,提高执行职务的能力;组织 院和地方事务局的监督者进修,以提高公务员管理和监督的能力;行政官驻外国研究员制度。

服务纪律和管理制度

《国家公务员法》规定:“所有职员作为全体国民的服务员,必须为公共利益进行工作”,执行职务时,应“竭尽全力,专心致志”,“职员不得损害其职务信用,不得有玷污全体官职名誉的行为”。还规定严格的管理措施:国家公务员如违反《国家公务员法》和有关法令,违反职责和渎职,违法乱纪而有损于公务员的称号者,只要有其中一项,就须给予免职、停职、降薪或警告处分;国家公务员如果工作成绩不佳,因身心健康致使执行职务有困难,或不胜任,或缺乏担任官职必备条件者,只要其中有一项,应予以降职或免职;国家公务员如因身体不健康而需要长期休养,或因涉及到刑事案件而受 者,只要有其中一项,便可令其休职。

管理机构

根据 1948年《国家公务员法》和《地方公务员法》规定:中央设“ 院”,地方设“ 委员会”或“公平委员会”,内阁各省厅设“内阁 院”等专门管理机构。 院是中央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务员系统中决策性的 机关,是内阁的辅助机构之一,掌管国家公务员的考试、任免、级别、薪金、进修、惩戒等事务,并监督公务员的工作。它具有准立法权,还有审查或裁决各行政组织对公务员不正当处分的准司法权。 院下设事务总局,总局下设 5个职能局。 院还附属5个委员会和1个研修所,并在全国设有8个地方事务局和1个事务所,代表 院指导地方 的 管理活动。

主要特点

(1)中央与地方公务员分别管理。国家公务员由中央 院统一管理, 院对内阁具有相对独立性,掌管和调整职员的级别、考试、任免、报酬、进修、惩戒等 行政事务,并拥有准立法权和准司法权。它有权就 问题直接向国会、内阁提出工作报告和建议。地方公务员则由各地方自治体的 委员会或公平委员会管理,这些组织以《地方公务员法》为依据,管理地方公务员的有关事宜。中央与地方 机构都有各自严密、合理的组织,各司其职,而非隶属关系,其权限范围十分明确。但地方 机构可就技术问题,请求 院有关部门予以协助和指导;而 院所实施的制度则给地方 机构以影响。

(2)实行以职阶制为基础的 行政基本制度。职阶制是官职的等级制。1950年公布《国家公务员职阶制法》指出职阶制是根据职务的种类、复杂性和责任大小把官职加以分类整理的计划措施。职阶制吸收了美国的职位分类经验,经过长期筹划而成。但因日本仍存在着“终身雇用制”和“年功序列制”,加上日本公务员在知识技术上训练不足,尚不能像美国文官那样在不同职位间移动;同时职阶制过于简单,有违《国家公务员法》的规定,因而尚未全面实施。

(3)各项公务员制度规范化、法制化。日本 不断改革和完善各项具体公务员制度,形成了一套比较规范的公务员制度体系,并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先后制定关于公务员制度的法律、政令和规划有40多种,有效地保证了公务员管理的科学化和效率化。

(4)各级公务员实现知识化和年轻化。一般职公务员通过考试择优录用,保证了公务员的文化专业水平,同时限制了年龄,使他们在年富力强时承担重任。

日本公务员制度对更新官界和加强国家行政管理,起了积极的作用。但由于日本垄断资产阶级掌握 ,公务员制度仍然是资产阶级官僚制。日本官界中依靠金钱、权势、 *党派系安排官职等现象相当严重,因而在 制度和管理上存在不少难以解决的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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