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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拼音]:su

[外文]:action

按照民事诉讼程序向 对一定的人提出权益主张,并要求 予以解决和保护的请求。 是指提出诉的诉讼行为。诉的基本特征有三:

(1)提出这种请求的一方,是自己的权益受到侵犯和与他人发生争议的个人、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2)该权益的争议,应当适用民事诉讼程序解决。

(3)请求的目的,是为了使 通过审判,保护受到侵犯和发生争议的权益。

诉的法律性质

从诉的法律性质看,可以把诉分为程序意义上的诉和实体意义上的诉。前者是向 提出的一种请求,即要求 通过行使审判权,确认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保护自己的权益。这种请求的合法性,是导致 对于案件进行审理的前提。实质上它是民事诉讼中的一种制度,一种保护权益的手段,它受诉讼法规范所调整。后者是通过 对侵犯权益和对权益发生争议的人,主张自己的权益,即要求明确与其对立的一方(被告)的义务和要求对方履行这种义务。它是基于实体法律关系,主要是民事法律关系而产生的。实质上它是实体法中,主要是民法中的一种制度。它受实体法规范所调整。程序意义上的诉和实体意义上的诉,具有形式和内容的关系。前者是实现后者的形式,没有前者,后者不可能得到实现;后者是前者的内容,没有后者,前者就成为毫无意义的活动。

诉权

向 对一定的人提出诉这种请求的权利,叫做诉权。根据其法律性质,诉权可分为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和实体意义上的诉权。前者又叫 权,它的内容即 要件。它是请求 对权益的争议进行审判的一种权利。后者是提请 运用审判这一特殊手段,强制实现权益请求,即要求明确被告的义务和强制履行其义务的权利。权利主体从实体法律关系发生时起,享有实体意义上的诉权;但他要实现这一权利,还必须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二者都具备,原告即可胜诉。只有 权而无实体意义上的诉权,必然导致原告败诉;没有 权, 则不予受理或作出驳回 的裁定。

诉的种类

诉可分为三种:给付之诉、确认之诉、变更之诉。

给付之诉

是要求 以判决认可原告请求有理,并责令被告履行相应的义务(包括作为与不作为);如不自动履行,可依法强制执行,故又称执行之诉。

确认之诉

是要求 作出查明和确定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判决。要求以判决确认其主张的法律关系存在的,称积极的确认之诉;要求以判决确认某种法律关系不存在的,称消极的确认之诉,又称否定的确认之诉。

变更之诉

又名变更法律关系之诉、消灭法律关系之诉,或称形成之诉。它要求 根据一定的法律事实,以判决认可当事人之间某种法律关系的变更或消灭。

给付之诉的基本特点,在于它的执行性。确认之诉的基本特点,在于要求查明原来是否存在一定的法律关系。变更之诉的基本特点,在于以原来存在的一定的法律关系为前提,根据法律事实而提出变更、消灭法律关系的请求。关于诉的分类,在古代罗马法时期,是以给付之诉为原则,确认之诉为例外,没有变更之诉。近代立法,一般采三者并重的原则,但学术界仍有否定设立变更之诉的见解。主要理由有二:

(1)变更之诉系要求确认原来存在的法律关系不应存在,因此可并入确认之诉;

(2)变更之诉中如有要求被告履行义务的,则可并入给付之诉。

明确诉的种类,有利于当事人正确主张其权益;便于 主动搜集调整证据,合理地组织审判活动,有针对性地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

诉的要件

每一个诉的具体内容,都由两个必不可少的因素,即由诉讼标的和诉讼理由组成,这种因素叫做诉的要件。它使诉特定化,是区别不同种类的诉的重要依据。

诉的标的

是原告依法提出的、与被告有争议、并要求 通过审判加以解决的法律关系及权利主张。给付之诉的标的,是原告基于一定的法律关系要求被告履行义务的实体权利的主张。它不专以给付金钱或有体物为限,还包括要求被告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主张。确认之诉的标的,是原告要求确认的某一具体的实体法律关系。变更之诉的标的,是原告要求变更、消灭当事人之间原有的某一具体的实体法律关系。正确确定每一诉的标的,不仅为区别不同的诉和决定管辖所需要,对于审查 要件和征收诉讼费用都是必不可少的依据。

诉的理由

原告提出诉讼请求所根据的事实,称为诉的理由,指引起当事人之间实体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事实,实体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或对实体法律关系发生争议而形成有被侵害危险的事实。

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可以变更诉的理由。 为了作出符合客观实际的判决,也可以依职权主动变更,即 虽然判决原告胜诉,但所根据的具体事实不一定是原告所持的理由,而是 经过调查所证实的客观真实。诉的标的不能变更。变更诉的标的,意味着在原当事人之间以另一个诉代替了原来的诉。在这种情况下, 为了负责解决应由它解决的争议,可以令原告另行 或径自以另案处理。诉讼立法和审判实践中,承认当事人有权变更诉讼请求,它的含义是:基于原来所提出的、要求 以判决(或调解)解决的有争议的法律关系,改变请求的数额或具体的标的物,或者要求改变作为、不作为的具体内容。这一规定与作法,便于当事人行使诉权和 对争议的彻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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