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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经济责任制

[拼音]:jianzhuye jingji zerenzhi

[外文]:economic responsibility system in building industry

主义建筑业在经济生活中,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相互之间的关系,以承担义务和责任为中心内容,以承包为主要形式,以提高经济效益为目的的生产经营管理制度。这一制度的基本原则是:责任、权限、利益相结合,国家、集体、个人利益相统一,职工劳动所得同劳动成果相联系。

建筑业经济责任制主要包括国家和部门、企业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和建设单位之间的经济责任,以及企业内部的经济责任。

在国家和部门、企业之间,根据国家统一计划的要求以及国家政策法令的规定,确定国家和部门、企业的经济责任。国家对部门和企业要保证其完成国家计划任务正常施工的必要条件和企业的自 ;部门、企业则必须保证完成国家计划规定的指标,力求以尽量少的劳动消耗,取得尽可能大的经济效果。根据建筑业的特点,使经济责任与物质利益相联系。我国建筑业自1980年起实行全行业利润包干或利润分成,包干基数由主管部门、企业和 门协商核定,超过包干基数部分,由 门与主管部门、企业按比例分成。亏损企业实行亏损包干,超亏不补,减亏留用。1983年,建筑业改变利润留成办法,实行按统一税率交纳所得税,税后利润留企业,按规定用途使用。这一改革,有利于建筑业经济责任制的建立与巩固。

建筑安装企业与建设单位之间实行承发包制,严格双方经济责任。建设单位按规定承担履约的各项条件;建筑安装企业负责包工期、包质量、包材料耗用定额、包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以完成施工任务。为了使建筑业经济责任制进一步完善,我国自1984年起,在建筑安装企业与建设单位之间,大力推行工程招标承包制(见工程招标投标)。

在建筑安装企业内部,相应地建立以承包为中心的、以施工队承包制为重要环节的各种形式的经济责任制。工程处、施工队、班组和个人可以实行层层承包,按规定的质量、工期、消耗和安全等指标完成所承担的任务;同时也相应地取得报酬和奖励。多劳多得,多超多奖,不超不奖,质量不合格的扣发工资。

建立和健全建筑业的经济责任制,有利于明确建筑部门、企业对国家,职工对企业所承担的经济责任;有利于使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责、权、利结合,更好地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改善企业经营管理,促进建筑业的发展。建设实践表明,建筑业经济责任制是克服平均主义、发挥生产潜力、提高经济效果的有效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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