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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拼音]:falü mianqian renren pingdeng

[外文]:equality before the law

法律确认和保护公民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上处于平等的地位,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于法律之上的特权。它作为一个口号,是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正式提出的。早在欧洲文艺复兴时期,新兴资产阶级思想家的先驱便提出了“人权”的思想。到17、18世纪,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J.洛克、J.-J.卢梭等人系统地阐述了“天赋人权”学说,认为“人类天生都是自由、平等和独立的”(洛克:《 论两篇》),“每个人都生而自由平等”,“放弃自己的自由,就是放弃作人的资格,就是放弃人类的权利”(卢梭:《社会契约论》)。这一理论为资产阶级革命奠定了思想基础,也为资本法制建设提供了原则依据。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正式确认了这一原则,明确规定“法律是公共意志的表现”,“在法律面前,所有的公民都是平等的”,即“在权利方面,人们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这种法律上的平等具体表现为:

(1)全体公民“都有权亲身或经由其代表去参预法律的制定”;

(2)“法律对于所有的人,无论是施行保护或处罚都是一样的”;

(3)他们可以按其能力担任一切官职、公共职位和职务,除德行和才能上的差别外不得有其他差别。1791年的法国 以根本法的形式肯定了这些原则。法国《人权宣言》和法国 所确认的这种关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在反对封建专制和等级特权,促进资本经济关系的发展上,适应了当时历史发展的客观需要,后来被欧美等资本国家广泛采用,成为资本法制的一项重要内容。但是资产阶级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建立在资本私有制基础上的,而私有制是产生一切不平等的社会根源。资产阶级法律的核心是确认资本的私有制神圣不可侵犯,因而资产阶级所谓的法律上平等,掩盖着实际存在的人们经济上和社会地位上的不平等。

恩格斯指出,“无产阶级抓住了资产阶级的话柄:平等应当不仅是表面的,不仅在国家的领域中实行,它还应当是实际的,还应当在社会的、经济的领域中实行”,"无产阶级平等要求的实际内容都是消灭阶级的要求。任何超出这个范围的平等要求,都必然要流于荒谬"(《 恩格斯选集》第 3 卷,第146页)。在社会社会中,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是建立在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经济制度之上的;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原则。所以主义法律中所体现的平等性原则是真实的,具有实质性的内容。我国的法律,就是工人阶级领导全国人民制定的,是广大人民的意志和利益的集中表现。在这样的法律面前,在它的实施上,所有公民都是平等的,任何公民都不允许有超越 和法律的特权。1982年《我国 》明确规定:“我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并具体规定了公民的各种基本权利,包括民 利、人身权利和其他各项自由权利。为了保证这些公民权的真正实现,还采取相应措施,在司法、行政等方面切实加以保障。对于一切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这种法律上的平等原则,是主义法制的基本原则,反映了主义经济和政治的客观要求,对于巩固主义经济基础,加强主义 ,促进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章

刑法第4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如何解释?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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