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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监察

[拼音]:shuiwu jiancha

[外文]:tax supervision

我国税务机关对所属取能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进行的监察。是我国税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行政监察的一个有机部分。同国家其他行政监察相比,税务监察具有监察对象专一、专业性较强等特点。通过税务监察可以督促各级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严格执行国家的税收法规、税收政策,依法征税,廉洁奉公,遵纪守法,有效地履行职责,完成各项税收任务。

沿革

我国建立后,税收监察工作几经变化。1949年11月,在首届全国税务会议上,确定设置税务检查机构,承担税务系统对内监察和对外检查的任务。1952年11月,第四届全国税务会议决定将检查机构改为监察机构,专门承担对税务系统内的监察任务,原来检查机构承担的对税务系统外的检查任务划归各有关业务单位承担。1956年5月 颁发了《各级税务机关监察工作细则(草案)》。1958年以后的一段时期内,税务监察工作有所削弱,1966~1976年“革命”期间,税务监察完全陷于停顿。1985年,税务部门开始全面恢复税务监察,逐步健全机构,充实人员,积极开展工作。1989年国家税务局制定颁布《税务机关监察工作暂行规定(试行)》,进一步推动了税务监察工作的全面开展。1990年12月, 发布《我国行政监察条例》,税务监察工作更加制度化和规范化。至1991年县(市)以上税务机关基本上建立了监察机构,形成了从上到下的税务监察网络。

任务

主要有:

(1)监督检查监察对象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政策、法规、制度、规定的情况,调查处理其违法、 行为,审理 处分事项。

(2)受理对监察对象与执行税收任务有关的违法 行为的检举、控告以及监察对象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

(3)宣传税务监察工作的方针政策,通报典型案件的查处情况,教育税务工作人员奉公守法、为政清廉。

(4)制订有关税务监察工作规章、制度,推动开展税务监察。

(5)参与和配合搞好廉政制度建设,并监督实施。

体制

税务机关的各级监察机构是内设机构,在局长领导下进行工作,监察业务受上一级税务监察机构的领导和同级监察机关的指导;在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的规定范围内,独立行使职权。各级税务监察机构领导干部的任免、调动、奖惩须事先征得上一级税务监察机构的同意。对监察对象的管辖,原则上按“分级管理,下管一级”的干部管理体制划分,即各级税务监察机构负责管辖本局所属职能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同时还负责管辖下一级税务局的主要税务干部。税务监察机构对管辖范围内监察对象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政策、法规、制度、规定的情况和违法、 等问题,有检查权、调查权、处理建议权和一定的行政处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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