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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

[拼音]:zisu anjian

[外文]:case of private prosecution

公诉案件的对称。指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直接向司法机关提 讼,并由司法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历史上的形式,虽然复杂,但大体上可以分为3种:自诉,即被害人及其亲属 ;私诉,即与案件无关的任何个人 ;公诉(见提起公诉)。

14世纪,法国开始出现检察官作为国家公诉人。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夺取 后,许多国家在同 相应的各级设立了检察官,担负领导侦查和向 提起公诉的任务。除英国外,私诉制度从此取消,从而确立了公诉和自诉的区别。

在现代刑事诉讼中是否实行自诉,各国的做法不同。法国、联邦德国、美国等国家在实行公诉外,一部分案件实行自诉。如联邦德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害人对刑法规定的某些轻微案件不需要向检察机关申请,可直接用自诉方式向 ,追究刑事责任。自诉案件包括:有关家庭 的轻微犯罪,轻微侮辱罪,伤害他人身体的轻微犯罪,轻微恐吓罪,违背对他人保密的轻微罪,损坏财产的轻微犯罪,依照禁止不正当的竞争法处罚的一切轻微犯罪,一切按轻微处罚的侵犯文学、艺术和营业性版权的行为。这些案件只有经过联邦司法部规定的调解机构调解无效,才能提起自诉。 对自诉案件可以裁定开始审判程序,或驳回自诉或撤销案件,原告被告都可委托代理人出庭,被告人可以在一审辩论终结前对原告自诉人提起反诉。自诉人在任何诉讼阶段都可撤回自诉,但经法庭审理后再撤回,必须征得被告人同意。

英国的诉讼案件,传统上是私诉,任何人都可向法庭 ,因此没有公诉和私诉的明显区分。但实际上绝大多数案件是由警察机关侦查后,向 ;另外,在中央及地方设有少数检察官对少数重大案件 ,因此个人 的很少。

日本没有自诉。所有刑事案件,都是由检察官向 提起公诉。

苏联也有自诉的规定。《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刑事诉讼纲要》第24条规定:“在各加盟共和国立法规定的情况下,受害人有权在法庭审理时亲自支持控诉,或通过代理人支持控诉。”《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规定:对于“告诉才处理”案件中的轻伤案、侮辱和诽谤罪,被害人可直接向 控告,并在法庭审理时支持控诉。这种案件,被害人可同被告人和解。但检察长为维护公共利益而出庭支持公诉时,双方不能和解。

我国古代一向允许被害人及其亲属直接向官府 。近代有了明确的自诉规定。民国时期, 1928年颁布的刑事诉讼法规定,自诉案件的范围只限于初级 管辖的直接侵害个人法益的犯罪和告诉乃论的犯罪。1935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则扩大了自诉范围,规定:“犯罪之被害人,得提起自诉,但以有行为能力者为限。”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有自诉制度。凡告诉才处理的和其他不需要进行侦查的轻微的刑事案件,由人民 直接受理。被害人或他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向 直接告诉。据刑法规定,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有公然侮辱、诽谤他人的犯罪,以 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罪和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犯罪。不需要侦查的轻微刑事案件是指轻伤害罪,拒不执行 生效判决和裁定罪,重婚罪和拒绝抚养罪等轻微的刑事案件。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由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撤回自诉。人民 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案件,应开庭审判,也可以进行调解。 调解具有法律效力。如果缺乏证据或行为不构成犯罪,应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可以对自诉人提出反诉。自诉案件的审理由审判员一人进行。人民检察院一般不必派人出席审判。 如发现应由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应移送检察院侦查、 。

参考文章

什么是自诉案件,公民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提起自诉?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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