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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税

[拼音]:tongshui

民国时期国民 对大宗具有普遍消费性质的货物实行全国统一征税,一次课征之后,行销全国,不再重征,故称统税。国民 成立后,为“简化税制,抵补裁厘损失”,即着手整顿税制,以增加财政收入。1928年1月,首先对卷烟征收统税。1931年1月,国民 正式设立统税署(后改为税务署),在裁撤厘金同时,于同年2月开办棉纱、火柴、水泥三种统税,并将麦粉特税归并办理,合称为五种统税。1932年,复将熏烟税、啤酒税两项归并统税机关办理。1935年1月,再开办火酒统税。统税为国税,征收原则是:一物一税,只征一次,就关(进口商品)、就厂(工业品)、就场(农产品)征收。

随着国民 统治地区的扩大,统税区域也不断扩大,至 前夕,全国除云南、西康、青海、蒙古、新疆、 以外,均属统税区域;统税收入已由初创时之数百万元,逐年递增,达到一亿数千万元,仅次于关税、盐税,占国税之第三位。抗战期间,沿海各大城市先后沦敌,统税税源减少,国民 除提高统税税率外,乃举办新税,扩大征税范围,1940年改汽水税为饮料品统税,并开征糖类统税;1942年举办茶类统税;1943年又开征竹木、皮毛、瓷陶、纸箔统税。为了避免物价飞涨影响税收,1941年改变统税征课标准,由从量税率改为从价征收,并于1942年将卷烟、火柴、糖类实行专卖,停征统税。为了控制物资,1943年1月20日起又将棉纱、麦粉两项统税改征实物,随后糖类、烟类及火柴亦取消专卖,改为征实,至1945年抗战胜利,始停止征实,回征货币。

自1928年开办统税以后,税率屡有提增,如卷烟统税,由22.5%增加至136%,其他如火柴、洋酒、啤酒等税率均有增加。

1946年8月,国民 公布《货物税条例》,统税改为货物税,征收货物扩大至十三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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