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奴隶

[拼音]:nuli

先秦时期人身完全为主人(包括公家)所占有的服役者。通称“臣妾”。男为臣,女为妾(不包括与君主、贵族有臣属或婚姻关系的臣、妾)。又称“虏”、“仆”、“奴”、“隶”、“婢”、“臧获”、“僮”(亦作“童”)、“竖”、“奚”(一种女奴)等。大约在战国晚期,出现了“仆妾”、“奴妾”等与“臣妾”同义的名称。汉代,“奴婢”取代“臣妾”而成为奴隶的通称。虽然“奴”和“隶”这两种奴隶名称在先秦时代都已存在,“奴隶”一词却是在汉代之后的著作里才出现的。

奴隶的来源

基本上来自下列四种人:

(1)战俘、被掠取者、被征服者。特别是商和西周的奴隶,大概绝大多数都来自这些人。从殷墟甲骨文和西周铜器铭文可以看出,无论是商、周王朝或是其敌对的方国、部落,都力争在军事行动中擒获战俘并掠取对方人口。商代贵族获得的大量俘虏,如羌人、夷人等,一部分用作人殉人祭,一部分则沦为奴隶。西周时期,杀人祭祀的现象大大减少,俘虏用作奴隶的比例大幅度上升。在西周前期的小盂鼎铭文所记的征伐某个方国的战争中,周人斩获了三千八百多个首级,还俘获万三千八十一人。《左传》中关于春秋时期俘虏的记载很多。战国时战败国的青壮年大批战死,《尉缭子·武议》就指责用兵攻人者“杀人之父兄,利人之货财,臣妾人之子女”。时人亦常把奴隶称为“虏”。不过在战国时期,其他来源的奴隶急剧增加,俘虏作为奴隶来源的重要性不如过去突出。

征服者对被征服的国家或部落的处理方法比较复杂。从西周春秋时代史料看,统治者往往使被征服者中原来有射御等作战技术的人充当在军事上为他们服役的“臣”、“仆”,使原来从事农业劳动的人成为为他们耕种土地的“庸”;同时不仅允许这种臣、仆或庸有家庭,而且还让他们大批聚居在一起。他们究竟是否应该看作奴隶,尚有待讨论。

(2)罪人及其家属。商以来,就有把一部分罪犯(通常是所犯之罪既不轻但又不够处 的人)以及犯死罪和其他较重之罪者的家属罚为官奴的制度。西周罪犯家属没为官奴者(或谓指盗贼罚为官奴的),男子成为司隶所掌管的罪隶,女子从事舂米等劳动。战国时,各国都有大量因犯罪而受刑(如去须鬓的耐刑,去发的髡刑以及鲸、劓、刖、宫等肉刑)并被罚为公家服役的刑徒如秦国的刑徒有隶臣、隶妾、鬼薪、白粲、城旦、舂等名目。过去一般认为刑徒服役都有期限,因此有些人怀疑是否能把他们看作官奴。据近来有些学者的研究,隶臣妾等刑徒在汉文帝实施罪人“有年而免”之制前,是无限期服役的(但秦律提到的“更隶妾”,可能只以一部分时间为公家服役,情况比较特殊)。无期限的刑徒无疑应该看作国家的奴隶。但春秋以前的罪奴,由于原来身分以及成为罪奴后的工作的不同,具体情况可以有很大差别。例如春秋时有些贵族因有罪而“降在皂隶”,他们一般都有自己的家庭和世守的职务,地位近于低级的吏,是否应该看作奴隶,也是有讨论余地的。

(3)被家长出卖的妻儿及自卖为奴者。自战国始,贫民或其他破产者出卖妻子、儿女为奴的现象大量出现。有时他们采取赘的方式,即以妻儿作为债务抵押,过期不能偿债就被债主没为奴隶。作为抵押的赘子如被债主家招为女婿,就成为赘婿。战国时赘婿的地位极低,跟奴隶相似。自卖为奴的现象在战国时期也已存在。上述奴隶,基本上可以看作债务奴隶。

(4)奴隶的子女。奴隶的子女在一般情况下仍是奴隶,即《汉书·陈胜传》所谓“人奴产子”。

此外,强抑、诱拐以至掠卖人为奴等现象也是存在的。

奴隶的转移

其方式主要为:

(1)赠赐。春秋以前,王、侯或其他大贵族赏赐臣下以奴隶比较常见。战国时,国家曾把奴隶赏赐给有功者。私人间也馈赠奴隶。秦简《法律答问》部分曾提到“妻媵臣妾”,即娘家陪嫁的奴隶。国家间有时也馈赠奴隶。如《左传》成公二年记鲁国赂入侵楚军以“执斲、执针、织纴”各一百人。

(2)买卖。西周时期的曶鼎铭有用马和丝等物赎回五个奴隶的记载,这还不能算真正的奴隶买卖。真正的奴隶买卖的出现大概不会早于春秋时期。战国之际,“卖仆妾售于闾巷者,良仆妾也”,反映出奴隶买卖已极其普遍。公家、私家之间也进行奴隶买卖。《国语·吴语》记越王勾践在伐吴前下令说,军士因不听命被斩者的妻儿要没为奴隶卖给私家。秦简《封诊式》的“告臣”爰书说。

此外,如国家没收犯罪者的奴隶、私人用奴隶为官奴赎身、国家间或私家间掠夺奴隶、占有他人的逃亡奴隶等等,也都会使奴隶变换主人。

春秋以前,奴隶基本上掌握在大夫以上的贵族手中。到战国时,由于旧制度的崩溃和奴隶买卖的发达等原因,占有奴隶者的范围扩大。从秦简《封诊式》的“封守”爰书看,一个并不富有的无爵的士伍也占有着一臣一妾。上引“告臣”爰书所说的奴隶主也是一个士伍。

奴隶身分的解脱

在一般情况下,奴隶身分是终身不变的,而且还要传给子孙。解脱奴隶身分的途径主要有下述几种:

(1)逃亡。殷墟甲骨文中有不少讲到奴隶逃亡的卜辞。《尚书》、《左传》、《墨子》及云梦秦简中的《日书》等,都记有奴隶逃亡的史实或“逃臣”一类的词语。为了巩固自身统治,先秦时期的统治者对奴隶逃亡问题非常重视。周文王有“有亡荒阅”之法,规定如有奴隶逃亡,就要进行大搜查。战国时卫嗣君为了显示法令的尊严,甘愿用一个叫左氏的邑去换回一个逃亡到魏国的胥靡。可见奴隶逃亡要获得成功并不容易。

(2)赎身。指有关的人或公家把奴隶赎为庶人。《吕氏春秋·察微》说:“鲁国之法,鲁人为人臣妾于诸侯(指其他诸侯国),有能赎之者,取其金于府。”其他国家不知是否有类似规定。秦律允许人以爵级或用“丁粼”(不知是否为丁壮之意)男子赎取隶臣妾。一般隶臣用两人赎取,达到“免老”年龄的老隶臣和高五尺以下的小隶臣以及隶妾,用一人赎取。用来赎取的人则成为隶臣。估计一般被用来赎取隶臣妾的人都是私家奴隶。此外,秦律还允许百姓以“戍边五岁”而不抵消应服之役的条件,赎取当隶妾的母亲或姐妹一人为庶人。

(3)立功。为奴隶主或国家立功,也是免除奴隶身分的一个途径。晋国栾氏之乱时,官家奴隶斐豹以杀死栾氏“力臣”督戎为条件,取得执政者焚烧“丹书”(用朱砂书写的奴籍)免除其奴隶身分的允诺。在晋国贵族赵氏与范氏、中行氏的斗争中,赵简子也曾在一次战斗前提出“克敌者……人臣隶圉免”的允诺,来激励属下奴隶们的斗志。从秦国的《军爵律》可以知道,隶臣斩得敌首就可免除奴隶身分(一般人斩一首获爵一级,隶臣应是斩一首获免,斩二首始获公士爵)。

此外,奴隶身分的免除还有一些比较特殊的情况。例如战国晚期秦国取得新领土后,有时把奴隶免为庶人迁居到那里去。

奴隶的工作

先秦时期奴隶从事的工作,方面很多:

(1)生产劳动。西周后期始有农业奴隶的记载。战国时奴隶从事农业劳动是普遍现象,但是他们的劳动积极性一般都非常低。《左传》僖公二十三年提到“蚕妾”,估计先秦时从事蚕桑业的女奴数量不会少。此外还有从事畜牧的“刍”、“仆御”、“牧”、“牧童”等奴隶。公私奴隶中从事手工业的也很多。刑徒等官奴中除专门从事手工业的“工隶臣”一类人外,男子往往被使用在土木工程上,女子往往被使用在舂米、造酒等工作上。《尸子·发蒙》说“家人子侄和,臣妾力,则家富”,可知战国时期私家奴隶在生产劳动上的重要性。

(2)御车、保卫等工作。西周后期师巤簋铭中有“仆御”,大概就指这种奴隶。考古工作者屡次在商周时代的车马坑中发现殉葬者,他们应该就是奴隶身分的仆御。据《周礼·秋官》,司隶之官所管辖的蛮隶、闽隶、夷隶、貉隶等异族奴隶,以守卫为主要任务。

(3)服侍人的工作。如侍候主人或服各种家庭杂役的婢、妾、僮、竖、臣、仆(这类 中往往有阉人)、宰(厨子)、守门的阍(往往由刖足奴隶充当)以及从事舞乐的女乐等等。

(4)其他工作。《周礼》所说司隶所属之隶(主要指罪隶)及秦简《封诊式》提到的“牢隶臣”,都有跟随官吏去执人的职责。秦律中一度曾规定卜、史(叔记)犯罪受耐刑为隶的,仍从事卜、史的工作,称为“耐卜隶”、“耐史隶”。他们同上述的牢隶臣一类人,似可称为公务奴隶。《史记·货殖列传》说战国时周人白圭善于经商,“与用事僮仆同苦乐”,可见奴隶还有使用在商业工作上的。

先秦时代的大奴隶主拥有很多奴隶,如战国晚期吕不韦的家僮竟多至万人。在大奴隶主家里,奴隶大概多数有比较明确的分工。一部分官奴如工隶臣等,其任务也很明确。但是在小奴隶主家里,尤其是在只有一两个奴隶的家庭里,奴隶恐怕大都是既要生产也要服杂役而缺乏明确的分工。

奴隶的地位

奴隶及其子女同牲畜并无区别,不但可以被买卖,而且连生死也完全掌握在主人手中。用奴隶殉葬的风气在整个先秦时代一直存在。商代人举行祭祀时往往用奴隶当牺牲。从秦简《法律答问》部分可以知道,家主“擅杀、刑、髡其子、臣妾”,子和臣妾都无权告发,告发反而有罪。奴隶如不听主人的话,要受残酷的肉刑。但在战国时期,至少在战国晚期的秦国,主人如要对奴隶施加较重的刑罚或杀奴,原则上应该告官,这对奴隶主多少能起些约束作用。

一般奴隶的日常生活也很痛苦。他们不能跟普通人一样装束。如臣不能用冠,妾不能用笄,发式跟普通成年人不同。刑徒要剃去须鬓,或同时剃去须鬓和头发,很多人还要在颈部、胫部加铁钳或绳索等物,穿褐衣或赤衣(一般庶民 赤衣,褐衣也只有穷人才穿)。有些私家奴隶也同刑徒一样装束。奴隶逃亡现象的普遍,正是奴隶遭受的迫害极为残酷的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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