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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黎和会

[拼音]:Bali Hehui(1946)

[外文]:Paris Peace Conference (1946)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反 联盟国家对意、罗、保、匈、芬 5国缔结和平条约的国际会议。1943年9月3日意大利战败,签署了由英、美起草的具有纯军事性质的停战协定。1944年秋至翌年初,罗、芬、保、匈等 附庸国崩溃,相继签署由苏联起草的停战协定,其中除军事条款外,尚有政治、经济、边界和赔款条款。1945年5月8日德国投降,8月2日苏、美、英三国在波茨坦会议上签订的波茨坦协定规定:设立苏、美、英、中、法五国外长会议,制定对意、罗、保、匈、芬五国和约草案。

和会前的外长会议第一届外长会议(1945.9.11~10.2)

在伦敦召开。会上苏联与英、美的立场相对立,仅就意大利应放弃殖民地,意大利、南斯拉夫两国边界划分应根据民族分布界限,的里雅斯特应辟为自由港等问题达成初步的原则协议。

莫斯科三国外长会议(1945.12.16~26)

因伦敦会议破裂。苏、美、英三国外长在莫斯科举行了一次磋商性会议。苏联与美、英在一些问题上彼此有所妥协,议决对意和约由苏、美、英、法四国外长起草;对罗、保、匈和约由苏、美、英三国外长起草;对芬和约由苏、英两国外长起草。各该项和约草案拟具后经二十一国和会讨论和提出修改建议,之后由苏、美、英、法外长会议研究并确定和约之之后文本。

第二届外长会议(1946.4.25~5.16,6.15~7.12)

在巴黎召开。苏、美、英、法四国外长就五国和约内容的一些主要问题达成协议,基本上完成了对罗、保、匈三国和约的草案,对意和约草案尚有一些主要条款悬而未决。为审查上述和约草案,召开了巴黎和会。

和会的情况

1946年7月29日和会在巴黎卢森堡宫开幕,正式参加会议的有21个国家:即苏联、美国、英国、我国、法国、澳大利亚、比利时、白俄罗斯、巴西、加拿大、捷克斯洛伐克、埃塞俄比亚、希腊、印度、新西兰、挪威、波兰、荷兰、南非联邦、南斯拉夫和乌克兰。阿尔巴尼亚、墨西哥、古巴、埃及、伊朗、伊拉克和奥地利七国以协商资格(无表决权)参加会议。五个战败国亦被准许各自派出代表到会申诉意见。和会伊始,讨论议事规则时就发生了争执。外长会议原已就和会表决方式取得协议,即凡属实质性问题须经2/3多数票通过。澳大利亚、希腊、荷兰等国提出修改外长会1/2普通多数即告通过。美、英出于操纵和会多数的意图,极力支持澳大利亚等国的建议。苏联、南斯拉夫、波兰、挪威和巴西等国则主张维持外长会议原有决定。后通过一项折衷方案,即无论绝对多数或普通多数票通过的建议均可由和会交外长会议审议。和会中关于实质性问题的讨论,苏联、南斯拉夫、波兰、捷克斯洛伐克为一方,美、英等一些西方国家为另一方之间存在激烈争执。在战后意、南边界的划分,保、希边界的划分,赔款的数额与分配方面,双方意见尤为对立。经过紧张的谈判,双方均有所妥协。和会就罗、匈、保(保希边界除外)的领土变动和五国赔款数额与分配办法取得协议。但关于意大利前殖民地的处理,的里雅斯特自由港法规以及多瑙河问题等未能达成协议。和会于10月15日闭幕。由苏、美、英、法四国副外长整理出五国和约草案的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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