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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收分成

[拼音]:chaoshou fencheng

[外文]:sharing in excess revenue

我国财政管理体制规定的一种收入分配形式。具体做法是,由中央财政核定地方财政收入指标,地方财政收入实际完成数额超过核定的指标数后,其超额部分,按一定的超收分成比例留给地方财政,其余超收部分上交中央财政。

考核年度财政收入完成情况的指标有两种:

(1)中央财政按年度核定的地方预算收入指标;

(2)中央财政核定的地方财政收入包干基数(一般几年不变)。计算超收数额的办法,是将年度财政收入实际完成数与年度预算指标或财政收入包干基数进行比较,超额部分即为超收数额。超收分成比例由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根据不同时期经济和财政的要求及各地区的具体情况分别确定。

这种收入分配办法与地方财政收入执行情况、考核任务数联系在一起,体现了责任、利益的结合,对于鼓励地方财政积极组织财政收入有一定的作用。但由于经济情况经常变化,收入指标或收入包干基数难以做到完全合乎客观实际。1979年以前曾对一些省、自治区、直辖市采用过这种形式;1980~1985年在一部分地区仍继续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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