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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界法

[拼音]:jingjiefa

南宋清查与核实土地占有状况的措施。绍兴十二年(1142),两浙转运副使李椿年上言经界不正十害,建议实行经界法。诏专委李椿年措置。遂设立经界所,从平江府(今江苏苏州)开始,逐渐推广至两浙,再推广至诸路。其具体措施有:

(1)打量步亩:以乡都为单位,逐丘进行打量,计算亩步大小,辨别土色高低,均定苗税。

(2)造鱼鳞图:保各有图,大则山川道路,小则人户田宅,顷亩阔狭,皆一一描画,使之东西相连,南北相照,各得其实;然后合十保为一都之图,合诸都为一县之图。

(3)置砧基簿:每户置簿,逐一标明田产的田形地段,亩步四至,以及得产缘由,赴县印押,永充凭证;遇有典卖交易,须各持砧基簿和契书对行批凿。到绍兴十九年冬,除淮东、淮西、京西、湖北四路属边境地区未行外,其余各路多数州军都已次第完成。经界法旨在保证官府赋税收入,不可能真正“均平赋税”。由于漳、汀(今福建长汀)、泉三州行而复罢,绍熙二年(1191)曾再度清丈,但也未成功。因此,绍兴经界不到百年,旧籍之在官者半已不存,甚至漫不可考,赋税隐漏走移愈益严重。嘉定以后,婺州(今浙江金华)、嘉兴府(今浙江嘉兴)、平江府、常州、信州(今江西上饶)、饶州(今江西波阳)等地又陆续推行经界。终因官吏豪绅的反对,未能贯彻下去。

参考书目

王德毅:《李椿年与南宋土地经界》,台北《宋史研究集》第7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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