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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避税

[拼音]:guoji bishui

[外文]:international tax avoidance

跨国纳税人利用有关国家之间税法规定的不同或疏漏,采用合法方式和手段回避或减轻国际纳税义务的行为。

原因

(1)国与国之间的税收负担不平衡,轻重不一,促使跨国纳税人把收入和资产由高税国家或地区向低税国家或地区转移;

(2)跨国纳税人的经济活动国际化和收入多元化为国际避税提供了条件;

(3)各国行使税收管辖权的交叉和重叠形成双重征税,对国际避税产生了催化作用;

(4)税收制度不完备,征管网络不严密,为国际间避税提供了条件;

(5)跨国纳税人过度追逐高额利润的 是产生国际避税的主要原因。

方式

国际避税采用的方式和手段名目繁多,通常有:

(1)课税主体转移避税。各国一般以住所、居所或者居住一定天数来确定自然人的居民或者非居民身份,居民负有无限纳税义务,而非居民只负有限纳税义务。因此跨国纳税人往往采取移居他国或者缩短居住时间等方式变更身份,以达到避税目的。

(2)选择或改变法人登记注册地、总机构所在地和管理控制中心所在地避税。例如,某一法人基于居民和非居民所承担的纳税义务不同,往往选择低税国家或避税港登记注册作为居民,选择高税国家作为非居民而避税,在以管理控制中心地作为确定法人居民标准的国家里,跨国纳税人往往通过改变董事会地点的方式,把管理控制中心迁移到低税国家,使之成为该国的居民,在原来高税国家成为非居民而避税。

(3)转让定价避税,分摊费用,减少收入,增大成本等。

(4)利用关联公司或外国基地公司避税。

(5)利用避税港进行避税,等等。

反避税措施

如何防止国际避税,是各国税务当局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各国对国际避税采取的针对性防范措施主要体现在两方面。

在国内法律措施方面:

(1)强化会计审查和税务审计制度,加强对跨国纳税人经营活动的税务监督和管理。

(2)建立和健全国际纳税申报制度,规定跨国纳税人负有申报国外应税收入的义务。有的国家还在司法程序上规定跨国纳税人在税收案件中负有举证有关国外事实的责任。

(3)严密征收管理制度,规定企业费用列支标准,限制管理费摊销,明确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关系处理企业与其关联企业、外国基地公司之间的业务往来。

(4)实行核定征税制度,对于跨国纳税人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不能正确计算纳税的,在税法中规定税务当局有权根据其经营情况,采取按同行业纳税人的正常或平均利润率,核定其应税所得额,据以计征所得税。

在国际税收协定方面:重点是同有关国家缔结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协定,双方协商消除双重征税,加强税收情报交换,防止避税、逃税和漏税等。

参考书目

邓子基、唐腾翔:《国际税收导论》,经济科学出版社,北京,1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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