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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刑事立法纲要

[拼音]:sulian he ge jiameng gongheguo xingshi lifa gangyao

[外文]:Основы уголовного законодательства Союза ССР и союзных республик

苏联较高苏维埃于1958年12月通过,是各加盟共和国制定刑法典的立法基础。纲要包括4章,47条。各章分别对总则、犯罪、刑罚、判罪和免刑等作了规定。凡是刑事法律规定的侵害苏维埃社会制度或国家制度,侵害主义经济体系和主义所有制,侵害公民的人身、政治权利、劳动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的危害社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以及刑事法律规定的侵害主义法律秩序的其他危害社会行为,都是犯罪。主刑有:剥夺自由,流放、放逐,不剥夺自由的劳动改造,剥夺担任某种职务或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罚金,公开训诫。对现役军人还可适用送往军纪营的刑罚。附加刑有:没收财产,剥夺军衔或专门称号。 作为非常的刑罚方法,可以适用于国事罪、情节严重的故意杀人罪,以及其他某些特别严重的犯罪。苏联较高苏维埃主任团于1961~1977年曾多次发布法令,对《刑事立法纲要》进行补充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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