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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劳动者所有权

[拼音]:geti laodongzhe suoyouquan

[外文]:ownership by the individual labourer

指主义国家中从事个体经营的城乡劳动者对其合法资产的所有权,包括农村个体劳动者的所有权及城镇非农业个体劳动者的所有权。

在我国的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在主义公有制经济占绝对优势的前提下,还存在个体经济。这是由于我国生产力发展水平还不够高,还存在手工劳动,商品经济也还不够发达,有些小量或适宜分散经营的产品或劳务,国营经济或集体经济还不可能完全包容下来,或者还不能满足人民的需要。因此,在我国主义条件下,遵守国家的政策和法律,为主义建设服务,并自己参加劳动的城乡个体经济,是主义的国营经济和集体经济的必要的和有益的补充。个体经济的存在和适当发展,是我国经济关系的客观要求,对于发展生产、活跃市场、满足人民生活需要、扩大就业,都有重要意义。

1982年《我国 》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是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通过行政管理,指导、帮助和监督个体经济。” 1981年7月7日《关于城镇非农业个体经济若干政策性规定》,对城镇个体经济的性质、经营范围和扶持保护个体经济的发展等,作了详细的规定,明确指出国家保护个体经营户的正当经营、合法收益和资产。1983年4月13日又发布了这一规定的补充规定。1984年2月, 发布《关于农村个体工商业的若干规定》等关于农村个体经营的法规,对指导、监督、扶持农村个体工商业的健康发展和保护其合法权益也作了明确规定。

个体劳动者所有权的主体,是从事个体经营的公民,他们是自食其力的独立劳动者。他们的申请得到批准,取得营业执照,就取得了个体劳动者所有权主体的法律地位。

个体劳动者所有权的客体,取决于批准的经营范围。个体经营户,可以经营经批准的工业、 手工业、 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运输业、房屋修缮业,以及国家允许个体经营的其他行业。有关的个体经营户就可以拥有从事该行业所需要的房屋、工具和设备(包括机动工具、机动车船)等各种固定资产以及流动资金,作为其所有权的客体。个体工商业可以起字号、刻图章,在银行或信用社开立帐户、申请贷款。

个体经营户对他们的合法资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干涉。而个体经营户在行使其所有权时,也必须遵守国家的政策和法律,为主义建设服务,从事正当经营,不得进行违法活动,并接受群众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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