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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管辖

[拼音]:xingshi shenpan guanxia

[外文]:criminal jurisdiction

指把不同的刑事案件划分给不同的 审判,这是 在审判刑事案件方面的分工。正确划分案件的审判管辖,有助于准确、及时地查明案情,正确应用法律,保证各级 办案的质量与数量。审判管辖通常可分为级别管辖、地区管辖和专门管辖。

级别管辖

也称事物管辖、类别管辖,指刑事案件由哪一级或哪一种 审判。划分级别管辖的根据是案件的性质、情节的轻重以及影响的大小等。划分的方法是按罪名、按法定刑、按刑法条文等,或者兼顾这几个因素。

在现今各国立法中,英国主要按罪名兼按法定刑划分治安 与刑事 管辖。只能以简易程序审判的简易罪,如酗酒滋扰、售货克扣分量、超速驾车等轻微案件,由治安 管辖。只能以 程序审判的可诉罪,如叛国、谋杀、 等重大案件,由刑事 管辖。还有第三类案件根据罪名和法定刑既可由治安 审判,也可由刑事 审判,这类案件由 参照双方当事人的意愿确定管辖。在美国,除法律规定由联邦系统 管辖的案件外,通常的案件由各州 的基层 和地区 分别管辖。基层 一般只能审理判处 6个月徒刑以下的案件。

大陆法系国家中,法国按法定刑划分违警罪、轻罪和重罪,从而划分了违警 、轻罪 和重罪 的管辖。联邦德国也主要按法定刑划分级别管辖。日本主要按刑法条文和法定刑划分级别管辖。

《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主要按刑法条文划分级别管辖。该法典第36条列举了《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27条规定的案件归边区、省一级 管辖。第38条规定,俄罗斯联邦较高 管辖“特别繁难或具有特殊社会意义的案件”。

《我国刑事诉讼法》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在14~17条中规定:基层人民 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该法由上级人民 管辖的除外。中级人民 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反革命案件,判处 、 的普通刑事案件,外国人犯罪或者我国公民侵犯外国人合法权利的刑事案件。高级人民 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直辖市、自治区)性的重大刑事案件。较高人民 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第18条规定:“上级人民 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 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交由下级人民 审判;下级人民 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 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 审判”。这体现了级别管辖方面有一定的灵活性。

地区管辖

指刑事案件由哪一地区的 审判。级别管辖只解决案件由哪一级或哪一种 审判的问题,地区管辖进一步解决案件由同一级或同一种 中哪一个 审判的问题。各国立法一般以犯罪地作为确定案件地区管辖的主要标准。除犯罪地外,还有其他标准,各国规定稍有不同。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第382条,联邦德国《刑事诉讼法》第 7、8、9条规定,犯罪地、被告人居住地及逮捕地的 都有管辖权。日本《刑事诉讼法》第2条规定,根据犯罪地点或者被告人的住所、居所或所在地确定地区管辖。《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第41条规定,“不能确定犯罪地时,案件由已经完成对案件的侦查或调查的 管辖。”《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9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 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 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 管辖。”

专门管辖

指刑事案件由哪一类、哪一个专门人民 审判。一定案件由于它与专门业务有关,由一般 审判有困难或者不方便,所以交由专门 管辖。专门 在美国、英国有军事 ,苏联有军事法庭。根据《我国 组织法》第2条规定,我国专门人民 包括:军事 、铁路运输 、水上运输 、森林 和其他专门 。专门 审理的案件有上述系统中的专职人员犯罪或与该部门工作有关的犯罪案件。

在确定案件的审判管辖时,可能遇到各种复杂的问题,各国立法规定了一系列解决的程序。在一人犯数罪或一人在几个地区犯罪,以及数人共同犯罪的场合,发生合并管辖的问题。合并管辖是指把属于两个以上 管辖的案件,合并由一个 审判。合并管辖的一般规则是:案件属于不同级别 管辖的,应当由其中一个较高级的 审判。联邦德国《刑事诉讼法》第 2条、《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第42条都有这种规定。案件属于几个同级 管辖的,可以由其中的一个 审判。《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第42条规定案件“由在其活动地区内完成对案件的侦查或调查的 审理”。联邦德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审判管辖优先权属于首先开始审理的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0条规定“由最初受理的人民 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 审判”。案件管辖发生错误或因其他原因需由某一 移送另一 审判时,发生移送管辖的问题。 按管辖规定移送案件,可由 根据法定程序裁决后,自行移送。有的国家还有不按管辖一般原则而根据正当理由进行移送的规定,这需由上级 裁决。案件管辖有争议或管辖不明,一般通过指定管辖予以解决。指定管辖是指上级 把某一案件指定由某下级 审判。管辖有争议,包括两个以上的 都认为有管辖权,或都认为无管辖权。有的国家规定,管辖发生争议时,由共同上级 指定管辖,如日本、联邦德国。有的国家如苏联则规定, 应无条件地接受移送来的案件,管辖问题不准有争议,这就不发生指定管辖问题。管辖不明的案件,联邦德国《刑事诉讼法》第 13a条规定由联邦较高 以裁定指定管辖。我国的《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不论管辖有争议或管辖不明,都由上级 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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