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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税制

[拼音]:Hanguo shuizhi

[外文]:tax system in ROK

大韩民国税收法规和稽征管理制度的总称。韩国税制以直接税为主,间接税为辅,实行中央与地方分税管理。

中央税收收入 1988年占全部财政收入的 85%左右,其我国内税占2/3。中央负责征收国内税、关税、国防税和教育税。其中由税务局负责征收的国内税税种包括:所得税、公司税、遗产与赠与税、固定资产重估税、超额利润税、增值税、酒精税、电话税、印花税、特种消费税、证券交易税。地方税分省税与市税。由省征收的税种有:购置税、牌照税、登记税。市镇征收的主要税种有登记税、牌照税、居民收入税、农田土地税、屠宰税、赛马税、城市规划税、公共设施税等。

韩国主要税种的内容是:

(1)个人所得税。实行所得分类计算,综合计征。纳税人分为居民与非居民。居民指在韩国拥有户籍,或拥有居所达一年以上的个人,居民需就其世界范围的所得纳税;居民以外的个人为非居民,非居民仅就其来自韩国境内的所得纳税。居民应税所得项目包括:利息所得、红利所得、不动产所得、经营所得、工薪所得、其他个人所得。非居民应纳税所得包括:利息所得、红利所得、不动产所得、租赁所得、经营所得、劳务所得、提供劳务而取得的工资所得、在韩国领取的养老金与退休津贴所得、 韩国境内的土地和建筑物或其他资产所得、销售木材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及其他来源于韩国所得。个人所得税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实行个人自行申报、按年计征的方法。

(2)公司税。对包括资本利得在内的一切法人所得征收。纳税人分为国内公司与外国公司。凡总部或总公司设在韩国的公司为国内公司,应就其世界范围所得交纳公司税;总部或总公司在韩国境外的外国公司,包括三种情况,即在韩国有经营场所(常设机构)者、在韩国有不动产所得者以及其他外国公司。外国公司仅就来源于韩国的所得纳税。公司税采用比例税率,具体税率视公司性质、所得性质、金额大小有所不同。

(3)赠与税。凡居住在韩国获得赠与财产或不居住在韩国但获得座落在韩国的财产者,均为纳税人。税基为财产价值减去法定扣除金额以后的余额。采用累进税率。

(4)购置税。凡购置固定资产、车辆、重型设备、森林及船只的法人和个人为纳税人。税率因课税对象不同而异。如公司购置的非经营场地,税率为15%;在大城市以经营为目的购置的应税物品,税率为10%。

(5)公共设施税。以消防设施、煤气处理系统等的受益人为纳税人,采用差别比例税率。

参考书目

国家税务局税收科学研究所编:《印度、泰国、南 、新加坡、埃及个人所得税》,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大连,1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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