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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法

[拼音]:xinwenfa

[外文]:press laws

国家制定的有关新闻工作的法律、法令、条例、决定、规则等法律文件的总称。是新闻活动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

在历史上,新闻立法通常和出版立法联系在一起。英国于1529年起实行印刷出版特许制,出版业非经国王许可,不得开业。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封建特许制瓦解,又通过向报业征印花税及制定津贴制度、煽动诽谤罪、国会禁令等控制报业。英国早在1644年即提出“出版自由”,到1868年才从法律上规定报道国会消息及批评国会不属诽谤罪。1789年, 法国在《人权宣言》中也规定,“每个公民享有言论、著述和出版的自由,但在法律限制内,应对滥用自由负担责任”。

世界各国实行新闻法治的形式有两种:一种是制定专门的新闻法或新闻出版法,或者除新闻法外,还制定有广播法、电视法、大众传播法等。法国、意大利、联邦德国、瑞典、芬兰、澳大利亚、埃及、 印度、 泰国、马来西亚、坦桑尼亚、塞内加尔、哥伦比亚、委内瑞拉等国, 都有专门的新闻法。另一种是没有专门的新闻法,而是在 、 刑法、 保密法等法律中设有适用于新闻、出版的法律条款 ,如刑法中的诽谤罪条款等 。美、英、日等国家均属于这种情况。美国 第 1号修正案规定:国会不得制定剥夺言论、出版自由的法律。因此没有制定专门的新闻出版法,而引用其他法律和各种案例来管束新闻出版事业。

各国新闻立法表现出两种趋势:

(1)缓和趋势,把事前检查制、批准制、保证金制改为实行追惩制 (见新闻检查);

(2)新闻约束伦理化,逐渐重视新闻界本身的道德自律的作用。

无产阶级坚持自由和法治的统一, 也主张新闻立法。 充分估价出版立法的意义,认为没有关于出版的立法就是从法律领域中取消出版自由,出版法就是出版自由在法律上的认可。俄国十月革命胜利以后,由列宁签署的出版法令指出:“在新的秩序确立之后, 对报刊的各种干预将被取消。到那时,报刊将按照这方面所规定的最广泛、最进步的法律,在对 负责的范围内享有充分自由。”进入20世纪60年代以来, 南斯拉夫、罗马尼亚、捷克斯洛伐克、波兰等国陆续制定了新闻法,对新闻事业实行法治。

我国历史上对言论控制极严。 从秦代的 “偶语弃市”、宋代的“谤讪弃市”,到清代的“文字狱”,制定了各种言禁、书禁和出版禁令。清末始有专门的新闻出版法律。到我国成立以前,主要的新闻出版法有: 《大清印刷物专律》 (1906)、《大清报律》(1908)、北洋 《报纸条例》(1914)、北洋 《出版法》(1914)、北洋 《管理新闻营业条例》(1925)、南京 《出版法》(1930)及《修正战时新闻检查标准》(1940)、《军事新闻发布实施暂行办法》(1948)等。

我国建立以后,我国人民 会议制定的《共同纲领》第49条规定:“保护报道真实新闻的自由。禁止利用新闻进行诽谤、破坏国家人民的利益和煽动世界战争。”后来在历届 中规定了公民的言论、出版自由权利。这些都是新闻、出版方面的重要法律条文。1979年制定的刑法中,第 102条关于反革命宣传煽动罪的规定、第138条关于诬陷罪和第145条关于诽谤罪的规定,以及第 146条关于报复陷害罪的规定,都是能适用新闻领域的法律条文。

参考书目

《各国新闻出版法选辑》,人民日报出版社,北京,1981。

吕光、潘贤模:《我国新闻法概论》,正中书局,台北,1973。

张宗栋:《新闻传播法规》,三民书局,台北,1983。

《各国广播电视法选辑》,群众出版社,北京,19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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