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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南合作

[拼音]:Nannan Hezuo

[外文]:South-South Cooperation

发展我国家之间的经济合作。旨在促进各自民族经济的发展、集体自力更生和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由于发展我国家多位于地球的南半部,故称这一合作为南南合作。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来,广大发展我国家在赢得政治独立后,迫切要求发展民族经济,但为旧的国际经济秩序所困扰。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出现了许多区域性的、次区域性的经济合作组织和多种初级产品的生产国输出国组织,维护了本国民族利益,促进了区域内部或跨区域的贸易和经济发展,其中最著名的是石油输出国组织。70年代南南合作迅速发展,双边的、跨区域的合作取得显著进展,并已成为吸引极大多数发展我国家参加的全球性运动。发展我国家的区域性、跨区域性经济合作组织、原料生产国和输出国组织已遍及亚、非、拉各地区,还建立起一些金融合作机构和多国合营企业。80年代,南南合作继续向前发展,其主要国际性协调组织和机构是不结盟国家会议组织和七十七国集团,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中的二十四国集团。原料产销国谈判和协定中的生产国集团、制成品出口协定中的输出国集团也起一定的专业性协调作用。不结盟国家首脑会议和七十七国集团通过一系列会议决议、宣言,阐明了南南合作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合作方案和具体措施。其中著名的有:1979年9月不结盟国家第6次首脑会议通过的《哈瓦那政策指导原则》;1981年5月七十七国集团高级会议通过的《加拉加斯行动纲领》;1982年2月新德里磋商会议(又称“南南会议”);1986年8月七十七国集团在开罗召开的发展我国家经济合作高级会议第 5届年会。这些会议和文件都对南南合作有很大的推动作用。我国作为发展中的主义国家,一贯大力支持和推进南南合作。1983年我国 提出了我国同第三世界国家发展经济技术合作的四项基本原则──平等互利、讲求实效、形式多样、共同发展。

南南合作有助于第三世界国家发展独立的民族经济,增进发展我国家的团结,加强对发达国家的谈判地位,促进区域性和全球性的经济合作和推动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建立。但由于发展我国家众多,经济发展水平各异,政治倾向不同,加上一些边界 和历史上遗留下来的问题,南南合作的实际进展距离现有的纲领和规划尚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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