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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决算审批程序

[拼音]:guojia juesuan shenpi chengxu

[外文]:state final account examination and approval procedure

审查批准国家收支决算的法定过程。

在民国初期,我国开始办理国家决算,根据当时的会计法和审计法的实施细则规定,国家总决算由 汇编后,先经审计院审定,然后由大总统提交国会通过。我国建立后,于1951年7月政务院颁发《预算决算暂行条例》,规定了国家决算的审批程序:

审查方法与审查内容

国家决算的审查随着决算的逐级编制交叉进行。编制决算的基层单位先在内部进行审查,如有必要,组织本部门或本地区的预算财会人员进行面对面的集中互审。各级财政机关审查编制本级或下级决算,汇总后逐级上报,逐级审查。审查方法有就地审查、书面审查和汇报审查。其中书面审查为主要方法。审查包括政策性审查和技术性审查两个方面。政策性审查是对贯彻执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财政制度、财经纪律等方面的审查;技术性审查则是对决算报表的数字关系方面的审查。审查的重点是:

(1)审定决算收支总数,计算其收入超收或短收,支出结余或超支的总数;

(2)根据预算体制规定,确定应上解或应补助款;

(3)考核其全部资金来源和去向,年终滚存结余及净结余数字,计算最终的平衡结果;

(4)结算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之间上解或补助款项的预算数与决算数的差额,各项借垫款的数字,轧出预算资金多退或少补的最终差额,结清全年预算资金帐。

批准程序

国家决算经层层编制审查后,报经各级国家权力机构讨论通过。 将各级决算汇总编成国家决算连同决算说明书报送国务院审定。国家决算经国务院讨论通过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负责具体审查工作)后, 即代国务院批复中央各主管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总决算,并填制财政总决算结算单,正式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门,作为 审定决算收支数字和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全年资金结算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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