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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斯拉夫主义联邦共和国 (1974)

[拼音]:nansilafu shehuizhuyi lianbang gongheguxianfa

[外文]:Constitution of the Socialist Federal Republic of Yuoslavia 1974

南斯拉夫主义联邦共和国继1946、1963年之后制定的第 3部 。由共和国议会在各共和国议会和自治省议会的同意下于1974年2月21日公布。包括序言和6个部分,406条。

序言规定了 的基本原则。第1部分规定,南斯拉夫主义联邦共和国是联邦国家,是自愿联合的各民族和这些民族的主义共和国及主义自治省在工人阶级和全体劳动者的权力和自治基础上建立的国家共同体,是劳动者和公民及各平等民族的主义自治共同体。

第2部分规定了南斯拉夫的主义经济制度,规定了工人阶级和全体劳动者行使权力并管理其他社会事务。议会是社会自治机关和社会政治共同体的权利和义务范围内的较高权力机关。这一部分还对公民的自由、权利和义务,宪制和法制, 和检察院以及国防等问题作了规定。

第 3部分规定了联邦中的关系和联邦的权利和义务。

第4部分规定,联邦议会是社会自治机关和联邦权利和义务范围内的较高权力机关。议会包括联邦院及共和国和自治省院两院。联邦院由每个共和国各派30名和每个自治省各派20名自治组织和共同体以及社会政治组织的代表组成。共和国和自治省院由每个共和国议会各派12名代表和每个自治省议会各派 8名代表组成。联邦主任团是国家的较高集体领导机构,由6个共和国和两个自治省的议会各选出 1名成员和作为当然成员的南斯拉夫 主义者联盟主任组成。共和国总统为联邦主任团主任;在共和国总统停止履行职务时,联邦主任团行使其全部权利和义务,而主任团副主任则成为主任团主任,直至他当选为副主任的任期届满时为止。联邦执行委员会是联邦议会的执行机关。联邦执行委员会由联邦主任团提名,联邦议会两院选举产生。南斯拉夫除了设立联邦 、联邦检察院之外,还设立 ,由联邦议会选举产生。

第5部分规定了 的修改程序。第6部分为附则。

1981年7月3日,南斯拉夫主义联邦共和国议会颁布了 修正案,共 8条,作为 的组成部分。 修正案规定:一切 机关和自治机关实行集体工作、集体决定和集体负责制;如果 未另行规定,当选的和被任命的官员,其任期为4年以下,最多只能连续两次担任同一职务;南斯拉夫主义联邦共和国议会主任、副主任及两院主任的任期为1年;任何人不得连续两次当选为联邦执行委员会主任;南斯拉夫 的院长依次每年从一个共和国或自治省在该 的法官中选举产生,任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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