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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与社会

[拼音]:geren yu shehui

[外文]:individual and society

哲学、伦理学所研究的一种关系。在伦理学领域,个人被看作是道德活动的主体,社会是人们交互作用的产物。如何处理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是区分各种不同的道德体系的重要标准。

主义产生以前的思想家们,往往从两个相反的角度认识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一种是把个人看做历史的起点,宣扬英雄创造历史的唯心史观。他们片面地强调个人的作用,主张脱离社会的个人自由和个人发展,反对社会对个人的任何限制和约束。另一种则完全否认个人的作用,抽象地强调社会的存在,要求人们完全放弃一切个人的 ,服从剥削阶级统治的社会对个人的压迫和奴役。唯物史观认为,从人类的历史发展看,人与动物的最终分离,是与社会的出现相一致的。个人的生存和发展离不开社会,个人只能存在于人类社会之中,“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 恩格斯选集》第 1卷,第18页)。每个现实的人生存所需的一切,只有通过社会才能取得,而且人的才能、知识和经验本身也是社会所造成的精神文明与物质文明的产物。同时,社会的发展,又是通过所有个人的集体努力而实现的,一切个人活动的总和构成社会的整体运动及其成就。个人与社会的尖锐对立,本质上是由生产资料私有制造成的。

在道德问题上,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集中地表现为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关系。 主义伦理学产生以前的道德理论往往建立在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相对立的基础上。在一些伦理学家看来,个人利益是一切罪恶的根源,他们主张禁欲主义,认为人们为了社会或他人的利益,应该放弃个人一切现实的物质利益,以求得道德上的完善。另一些伦理学家则把个人利益看作是人类行为的唯一动机,主张极端利己主义,认为社会利益是无足轻重的,美德只是以他人幸福为自己幸福的艺术,一切有道德的行为,都是实现个人利益的一种手段。这两种观点本质上都与剥削阶级的利益和偏见相联系。主义生产关系的确立,从根本上消除了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对立的社会根源。在社会社会里,社会利益是个人利益的基础,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从总体上说是一致的。在 主义伦理学看来,如果社会利益得不到保障,最终必然会影响到每个人的个人利益。同时,社会的利益又是靠所有个人自觉的、创造性的劳动来保证的。正是千千万万个人的活动,汇集成一种改造世界的巨大力量,推动了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建设的迅速发展。一个人行为的道德价值,就看他在肯定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相联系的基础上,能否为社会的发展作出自己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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