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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水部式

[拼音]:Tang Shuibushi

我国唐代中央 颁行的水利管理法规。现存《水部式》系在敦煌发现的残卷,共29自然段,按内容可分为35条,约2600余字。内容包括农田水利管理,碾碨的设置及其用水量的规定,航运船闸和桥梁渡口的管理和维修,渔业管理以及城市水道管理等内容。现存的法规中有关关中灌区的内容较多。例如规定郑白渠等大型渠系的配水工程均应设置闸门;闸门尺寸要由官府核定;关键的配水工程订有分水比例;干渠上不许修堰壅水,支渠上只许临时筑堰;灌区内各级渠道控制的农田面积要事先统计清楚;灌溉用水实行轮灌,并按规定时间启闭闸门等。对于灌区的机构和人员配备,《水部式》规定:渠道上设渠长;闸门上设斗门长;渠长和斗门长负责按计划配水;大型灌区的工作由 派员督导和随时检查;有关州县选派男丁和工匠轮番看守关键配水设施。发生事故应及时修理,维修工程量大者,县可向州申请支持。《水部式》还规定,灌区管理的好坏将作为有关官吏考核晋升的重要依据。此外,对于农业用水与航运和水力碾碨用水之间的调节分配,也作了相应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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