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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务监督

[拼音]:gangwu jiandu

[外文]:harbour supervision

港口职掌航务的行政机构,在国家赋予的职权范围内,对航政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目的在于维护国家 ,管理水域交通秩序,保障船舶航运安全,防止水域环境污染。在我国港口执行港务监督的机构也称港务监督。港口管理权属一国的 范围。每个国家都有权制定港口的规章、法令和制度,要求进入港区和管辖水域的船舶严格遵守。

机构

世界各国行使港务监督的机构不尽相同,如美国是海岸警卫队,日本为海上保安厅,澳大利亚是在运输部设立的沿海警戒中心。我国宋朝时在航运贸易会集的场所,设提举市舶司,置提举官,元、明时称为市舶提举司,长官称提举。市舶提举司的主要职责是登记和管理中、外船舶,检查货物,征收关税,发给有关文书。它类似现在的海关和港口航务管理机关,同时又具有现在的对外贸易部门的某些职能。清朝初期实行闭关自守的海禁政策,仅有掌征鱼税的“河泊所”,派有官员。自 战争后,外国侵略者不断攫取我国港口的管理权、引航权,逼迫清朝地方 设立“港务长”,并要由外国人充任,名义上隶属道台下面所设的河泊所主管。1868年在帝国主义操纵下的海关设立海务部管理我国港口,由地方海关税务司任命的港务长与其所属的理船厅控制港口管理的大权,从而港务长一职归属于海关税务司。1912年湖北、广东两省各自收回本省的理船厅,划归省船政局。1930年民国 公布航政局组织法,成立航政局,但因海关受帝国主义控制,实际上出现了航政局与理船厅并存的局面。我国成立后,设港务监督局,它是行使港务监督的国家行政机关。在其属下设置在沿海港口的机构称为港务监督。在长江流域港口成立航政管理局。1980年随着国际贸易运输的发展,长江中、下游沿岸的外贸运输港口的航政管理局也相继改称港务监督。

工作内容

各国港务监督的具体工作内容不完全一样,但主要不外如下几项。

(1)掌握船舶登记,颁发船舶国籍证书,核定船名及其呼号,决定船舶的船籍港。对所属船籍港的船舶实行行政、技术上的管辖及监督。对船员进行技术考核,签发船员职务证书。

(2)审批船舶进出港口或水域的申请,并监督检查船舶是否具备有效的船舶证书,是否配备足够能胜任本职工作的船员和救生安全设备。在证实这些都符合要求后,船舶始准航行,以保证船舶的航行安全。

(3)根据港口章程维持港内秩序,监督船舶在水域内的航行和停泊,组织航道巡逻,防止和纠正与水域安全和船舶航行有关的违章作业,并对船舶载运、装卸危险货物进行监督管理。

(4)保障水域、航道畅通,监督航道的深度、宽度和使航标处于正常状态,并执管水域中障碍物的打捞和清除,组织海难救助,发布航海通告,保证船舶对海图的使用。保证各种船舶迅速和安全地进入港口、装卸货物和驶离,并参与港口的规划工作。审批有关岸线、滩地、泊位、锚地和水上水下的建设工程。

(5)负责船舶排污的监督和调查处理,以及港区水域的监视;检查船舶的防污染设备、器材和油类记录;查验和签发有关证书。

(6)依照港口行政规章,对船舶发生的海损事故进行调查,对船方提出的海事声明、事故报告、事务陈述等文件经查核给予签证,以备查考,调解因海事案件引起的民事争议。

我国港务监督工作还包括对国际航行船舶进出港口组织联合检查,并负责组织引航员对在辖区水域航行的船舶进行引航,对外国籍船舶实行强制引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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