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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内河避碰规则

[拼音]:Zhongguo Neihe Bipeng Guize

我国 为加强内河交通管理,维护船舶航行秩序,防止碰撞事故,保障生命财产安全,而制定的内河航运法规。凡在我国境内江河、湖泊、水库航行和停泊的船舶和竹、木排都应遵守。

最早实施的内河避碰规则为清光绪二年(1876年)由九江海关拟定并呈报海关总税务司署抄发各口遵行的《长江及沿海通商口内,内地船只防备轮船碰撞章程》。为了适应川江滩险流急的特殊情况,清宣统元年(1909年)四川、湖广两督曾会订《川江行轮免碰民船章程》并咨请邮传部立案通行。民国时期曾订立《川江行轮章程》,其他内河的航行一般参照海上避碰规则执行。我国成立后,曾制定《华东区内河航行章程》、《珠江航行规则》、《长江航行章程》和《长江避碰规则》等地区性内河航行规则。第一部全国统一的内河避碰规则为交通部1979年制定的《内河避碰规则》,简称《内规》。

《内河避碰规则》共5章36条4个附录。分总则、航行和避让、号灯和号型、声响信号、附则等部分。《内规》规定了逆流船应沿缓流或靠航道一侧行驶,顺流船应沿主流或航道中间行驶的航行原则,并且规定了机动船相遇存在碰撞危险时,逆流船避让顺流船,横越船避让顺航道行驶的船,追越船避让被追越船,被让路船也应采取相应行动协助避让等避让原则。《内规》对各种类型船舶应显示的号灯、号型和操纵警告声响信号所作的规定,与《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信号部分的有关规定基本相同,但号灯的照明距离、安装高度和号灯间距较《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所规定的为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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