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织造

[拼音]:zhizao

明代官府经营的丝织染业。督管此业的职官亦称织造。明 又直接以内官监督官局织造,称织造太监。

明代织造按经营管理体制,可分朝廷官局和地方官局。朝廷官局包括:设在南京的内织染局,又名南局,隶工部,料造进宫各 绢布;设在北京的外织染局,即工部织染所,以染练绢布为主;另在南京设有神帛堂(隶司礼监)和留京供应机房,前者专造神帛,后者备不时织造。地方官局为分设在浙江、南直隶等八省直各府州的二十二处织染局,嘉靖七年(1528)后约为四省直十九处。各地方织染局岁造段匹(包括纻丝、罗、绢等)的原料为本府州民间交纳的税丝;经费多出自里甲丁田税银。明代官局织造虽遍及各省,但其搜刮重心是江南地区。朝廷官局大半只从事织品染练,而皇帝所用赏赐各项段匹,主要由苏州、杭州等府地方织染局分别造解。岁造段匹虽有定额,但常在额造之外添派,且往往增造坐派远较常额为大。明代又以太监督管织造,最初督造上供段匹,后发展为兼管地方织局的岁造。这些人凭借威权,搜劫不已, 弊日滋。

织造主要建立在各地染织手工业者无偿劳动的基础之上,一般采取局织形式,集中生产。这些供役工匠通过匠籍制度强制征发而来,并以不同的劳役形式编入各地织染局。两京织染局使用的工匠以住坐人匠为主;苏、杭等府地方织染局则以存留匠为主,属于轮班匠之类(见匠户)。

有明一代官营织造迭经演变。苏、杭织造曾因诏令停止织造而间行间止。各织染局的生产经营方式也有过多次变化。变化内容主要围绕局织、市买和领织三种形式交替实行。市买和领织通常是在局织产量不足或停顿的情况下,官局用以搜括岁解段匹的补充手段。到明代后期,江南苏、杭地区由于官局织造日趋衰落,机户包揽领织的生产有较大发展,领织成为官府对民间丝织业进行控制和掠夺的主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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