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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贡

[拼音]:Yugong

《尚书》夏书中的一篇。我国最早专论贡赋制度的著作。篇中假托夏制,详述了夏禹时代的贡赋制度。作者已不可考,成书年代亦无定论,但大多数学者认为系战国时代的作品。

《禹贡》论述了夏朝各类土地的区别,贡赋的等级,进贡物品的名称,以及进贡的路线等。将九州的田地按肥沃程度,分为上、中、下三等,每等又分为上、中、下 。其赋税也根据各州农作物的品种、自然资源及特产等,划分为三等九级。《禹贡》中关于征收贡赋的规定,可以概括为两个基本原则:一是贡土所宜,二是负担均平。

贡土所宜

根据各地区的土地和资源状况,贡纳当地生产的农产品及土特产品。这是经济不发达的古代社会贡赋的基本形式。所谓土地状况,即根据各地区土壤情况和土地肥沃程度而加以区分。一般说来,土地肥沃,农作物产量高,其贡赋等级就高;土地贫瘠,农作物产量低,其贡赋等级就低。

负担均平

考虑各州离帝都(今晋南一带)的远近、水陆交通的状况来确定所交贡赋的等级。这样规定的结果,使各州在交纳贡赋方面出现了三种情况:

(1)赋税等级与土地等级大致接近。如青州地区,土地属一等 ,交纳二等 的赋税;扬州地区,土地属三等九级,交纳三等七级或二等六级的赋税。

(2)赋税等级高于土地的等级。如冀州地区,土地属二等五级,交纳一等 的赋税;荆州地区,土地属三等八级,交纳一等 的赋税。

(3)赋税等级低于土地的等级。如兖州地区,土地属二等六级,交纳三等九级的赋税;徐州地区,土地属一等二级,交纳二等五级的赋税。

《禹贡》这种按照土地肥沃程度、交通是否便利和距离帝都的远近来规定贡赋的等级,目的在于使各地区交纳的贡赋有一个比较合理的负担。主要表现在:

(1)一些离帝都较近、又有水运之便的地区,其赋税等级就高于其田地等级。

(2)有的地区虽然土地等级较高,但距帝都较远,交通不便,所以,其赋税等级就低些。

(3)有的地区贡纳的产品价值较高,因而其赋税等级也就相应提高。这样规定的结果,使各地区贡赋的负担大体趋于均平。这种贡土所宜、负担均平思想,反映了当时贡赋的特点。

《禹贡》所记载的贡赋原则,后来就成为历代封建王朝的思想家们所公认的必须遵循的贡赋原则。

参考文章

《禹贡》等书中的九州及“地名”术语的出现我国地理

最早的历史地图集——裴秀的《禹贡地域图》我国地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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