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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经济合同

[拼音]:jianzhu jingji hetong

[外文]:economic contract for construction

为完成一定的建筑工程任务,直接发生经济关系的当事人双方(或多方),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的内容和形式,通过平等协商,为明确各方在经济上的责任、权利所签订的契约,是商品交换关系的法律表现,也是保护竞争、促进联合的法律手段。

合同内容

建筑经济合同的主要条款有:标的物(如工程项目、劳务、材料等)及其数量和质量,价款或酬金,履约期限,地点和方式,守约应行使的权利,违约应承担的责任等。

合同分类

我国现行的建筑经济合同,按内容分为四类:

(1)勘察设计合同,勘察设计单位与建设单位根据批准的设计任务书、选址报告签订。合同内容规定提交勘察、设计基础资料和设计文件的期限和质量要求,付费方式和其他协作条件等条款。如一个建设项目由几个设计单位共同设计时,建设单位与指定的主体设计单位签订设计总合同,主体设计单位与配合设计单位签订分合同。

(2)建筑工程承包合同(见建筑工程承包制),建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与建筑企业根据批准的计划任务书、工程项目表、初步设计和设计概算,签订工程总合同,并据此进行施工准备工作;再根据年度投资计划,工程项目表和施工图预算,签订年度施工合同。明确规定工程地址、范围、工程量、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开竣工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的供应、拨款和结算、交工验收、双方相互协作条件等条款,并据以组织施工。在实行招标承包的情况下,建筑企业在中标后与建设单位签订上述合同。

(3)物资供应合同,根据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条款规定,由负责备料的一方与建筑材料物资供应单位签订。

(4)劳务合同,一般指为处理现场土石方工程或配合施工招募临时工的劳务供应合同。由建筑企业或建设单位按照 有关规定或习惯做法,与城镇劳动服务公司、乡村有关单位或其他经济单位签订,内容包括用工人数、条件、待遇、合同期限以及有关劳保、福利等。

合同的法律效力

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缔约各方依照合同规定,严格履行,密切协作,互相监督,共同保证合同的实现。任何一方不经法律规定的手续,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因违反合同而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由责任一方赔偿。签订建筑经济合同的程序、内容和具体要求,按1981年颁布的《我国经济合同法》的规定执行。在国际上,有被各国普遍采用的《土木工程施工国际通用合同条件》,各国也还制订有适用于本国的合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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