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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埃及各时期的政治制度介绍

古埃及是专制的中央集权国家,司法、行政、立法、宗教等所有权力都归属于法老。法老之下有包括和地方在内的机关,对全国各地进行各方面的管理,历代制度相互继承和发展。
中央的最员是维希尔,相当于宰相,其权力仅次于法老,对立法、建筑、国防、国家资源调查和分配、征兵、国家公祭等各部门进行监督和管理。

在中王国时代,第一个维希尔叛变发生,阿蒙内姆哈特代替第11个王朝末代的法老曼特霍特普4世登基,开创了埃及第12个王朝。中王国时代封建社会的胚胎已经开始萌芽,是特别阶层的兴起。
早王朝时代的君主专制(1-2个王朝)
1、第二王朝的哈什海姆完成统一,君主专制逐步完成,建立国家机关,采用王位世袭制,王室经济逐渐形成。
2、前王朝时代和第一王朝时代盛行的人殉制度也在第二王朝初期废止,取而代之的是陶俑。
古代王国时代的君主专制(3-8王朝)
1、王对行z权力的控制:王是国家权力和行政的代表,王下有宰相。官员都对王负责,感谢王。
2、王对国家经济的控制:王直接占有大量土地、劳动力和其他财富,控制土地,控制对外贸易,所有战利品属于王。
3、王对司法权力的控制:在古埃及,王的话是法律,古埃及有两个法庭,有世俗法庭(行政法庭)和宗教法庭。世俗处理了重大事件,王计算了。宗教一般只处理民事。
4、国王对地方行政的控制:古代王国时代的地方最重要的行政单位是诺姆(行省、州),行政长官是诺马哈(州知事)。州知事既有世袭,也有国王任命的。世袭的州知事也有可能形式上被任命为国王或得到批准。某位可以担任两个诺姆的诺马哈。
诺马哈管理地方行政,统率地方军队,维护地方治安,代行国家赋税,管理该诺姆的王室经济和国家房地产,管理地方事务,维护地方生产和农业系统。法老所管辖的被信任的重臣和地方行政长官,除了中央部门的官员和代理人外,这些地方的宝贵权力包括城市本身,有些已经达到外城,他们的主要职能是税收,他们直接负责维希尔有些特殊的城市也对神殿负责。他们也是地方的参加者,参加地方的审判。
5、君权神授进一步推进:君主专制利用神权强化王权,强化统治。古代王国的初期和以前,鹰神霍尔斯是王权的主要保护神。
中王朝时代的君主专制(11-12王朝)
孟图霍特普二世在重新统一埃及后,试图强化中央和地方z权的控制。但是,地方贵族却无能为力。中王国初年,贵族表现出强烈的独立性和分类倾向。古王国对的军权神受理论基本上破产了,新的王权理论还没有确立。因此贵族拥护士兵,自重,扩大了自己的势力范围。阿蒙内姆热一世登场后,对贵族势力采取了严格的政策,给贵族们带来了沉重的打击,这些措施继续实施。到了辛努塞特时代才有了效果。
新王国时代的君主专制(18-20王朝)
新王国的专制主义政治战略达到了顶点,但不能夸老的专断性。行z权力的本质特征在于亲和力。国家是民众的体,施舍人民,宽大施政,是重要的治国之道。加强法老权威的措施。法老和他的官僚机构控制了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法老的权威渗透到各个方面。
选拔任用:在帝国建立过程中,军人的绩是必不可少的。古埃及人也的确依靠军队得到了实惠,军人逐渐成为官僚,成为法老有意培养和培育的力量,分祭司集团和庭院进行了抗礼。在耶和华宗教改革时,法老依靠军人的力量,与祭司集团争夺利益,是政教之争最突出的表现。
政治的奥义是让步和妥协,巧妙地维持了许多政治势力的平衡,祭司和军士阶层的斗争,中央权威和地方权力的争斗,法老和维希尔的权力分配,政治的平衡术是必要的。
晚王国时代的君主专制(26-31王朝)
中央集权脉络:patte行政制(行省、州制度的设立)——第一王朝nom长分封制——第二王朝王位世袭制——第三王朝总督派遣制——第四王朝visil分割制(宰相二权分立制度)——第十八王朝债务奴隶制废止——第二十四王朝TRAIMI二世收入法——第三十二王朝(TRAIMI王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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