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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斯福新政第二阶段社会保障

1935年开始的第二阶段“新政”,在第一阶段的基础上,重点通过了社会保险法案、全国劳动关系法案、公共事业法案等法规,以立法的形式巩固了新政的成果。
罗斯福认为,一个“不能照顾老年人和患者,不能为健康的人提供工作,不能将年轻人注入工业系统,如果不能在无保障的阴影下覆盖家庭,就不是可以存在的,而不是应该存在的。”社会保险必须负责“从摇篮到坟墓”的一生。
因此,制定了《社会保险法》,法律规定65岁退休的工资劳动者可以根据工资水平每月领取10~85美元的养老金。

关于失业保险,说明了「个人今后被解雇的时候不仅仅避开依靠救济,维持购买力的话有助于缓和经济困难的冲击」。
保险金的来源有一半是在职劳动者和雇主分别缴纳相当于劳动者工资的1%的保险费,另一半是联邦支付。这种社会保险法反映了广大劳动人民的强烈愿望,受到美国大多数人的欢迎和称赞。
1937年5月24日,罗斯福向国会提交了关于较低工资较高劳动时间立法的教科书。教书承认:“我国人口的三分之一,大部分从事农业和工业,不能吃,不能穿,不能住”。“我们的目标不是营养不良、服装不好、降低居住者的生活水平,而是要改善。我们知道,大部分劳动者还没有就业的时候,超时和低水平的工资是无法提高国民收入的。”。
由于国会没有对法案采取行动,1937年10月12日,罗斯福在1938年6月14日之前再次提出。这是《公平劳动标准法》(又称工资劳动时间法),其主要条款包括每周40小时工作时间、每小时40分钟的较低工资。禁止16岁以下的儿童劳动者使用,危险工业禁止18岁以下的劳动者使用。关于较低工资的规定,随着经济的发展,日后会陆续调整。
这些社会立法属于社会改良的范畴,但对广大人民,特别是工资劳动者非常有好处。
为了解决社会保险制度的联邦经费源问题,罗斯福破天荒地实行了收入和资产的多少征收的累进税。对5万美元的净收入和4万美元的遗产征收31%,对500万美元以上的遗产可以征收75%。公司税过去一律为13.75%,根据1935年的税法,公司收入5万美元以下的税率下降到12.5%,超过5万美元的增加到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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