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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伦春族

[拼音]:elunchunzu

[外文]:Oroqen nationality

我国的少数民族。(见彩图)“鄂伦春”这一名称于清初始见文献记载。《清太祖实录》卷五十一在一份奏报中首次提到 “俄尔吞”; 康熙二十二年(1683)九月上谕中称之为“俄罗春”。此后才比较统一地以鄂伦春这一名称来称呼他们。鄂伦春一词有两种含义,一为使用驯鹿的人,一为山岭上的人。这一族名的来源,和他们长期以来从事的生产活动有着密切的关系。鄂伦春族的人口为4132人(1982)。聚居在今内蒙古自治区和黑龙江省接壤的大小兴安岭中,即内蒙古呼伦贝尔盟鄂伦春自治旗、布特哈旗、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以及黑龙江省呼玛、逊克、爱辉、嘉荫等县。这种分布特点,是17世纪中叶以后才逐渐形成的。以前,鄂伦春人游猎与分布的地区包括外兴安岭以南、乌苏里江以东,西起石勒喀河,东到库页岛的广阔地区。17世纪中叶,沙俄殖民者侵入我国黑龙江流域,迫使鄂伦春人南迁,集中分布于大小兴安岭。然而1689年中俄尼布楚条约签订之后,直至不平等的中俄瑗珲条约与北京条约签订以前,他们仍至外兴安岭以南广大地区游猎,并且还参加清 定期巡逻边界等活动。只是在19世纪中叶沙皇俄国侵占了我国黑龙江以北、乌苏里江以东地区以后,鄂伦春族人民才丧失被侵占区域的广大游猎场所。鄂伦春族使用鄂伦春语,属阿尔泰语系满-通古斯语族 通古斯语支。没有本民族文字,一般通用汉语文。

清廷设治

清廷对于鄂伦春族的统治,迭有变迁。康熙三十年(1691),清廷把鄂伦春族分成“摩凌阿”与“雅发罕”两部分,归布特哈总管衙门管辖。“摩凌阿鄂伦春”为骑马鄂伦春之意,编入八旗组织,用以南征北战。“雅发罕鄂伦春”意为步行的鄂伦春,指失去驯鹿尚未得到马匹仍在游猎的鄂伦春族,分设库玛尔、毕拉尔、阿力、多布库尔、托河5路,路下分8佐,每佐设鄂伦春族佐领 1人。每年清廷派“安达”进山一次,征取贡貂。光绪八年(1882),清廷废布特哈总管衙门,设立兴安城总管衙门,专管 5路鄂伦春族。光绪十九年,兴安城总管衙门裁撤,将原来5路合并为4路16佐(阿力、多布库尔两路合并,其余未动),分属黑龙江、墨尔根、布特哈、呼伦贝尔4城副都统衙门。

军阀统治时期,只是废除了八旗组织的内容,4路16佐的机构基本上没有变动。管辖系统上,其中 3路划归黑龙江省督办公署管辖,1路划归海拉尔蒙古衙门管辖。“九一八”事变后,日本侵略者将鄂伦春族名义上分别置于伪黑龙江省和兴安北省管辖。

反帝反封建斗争

鄂伦春族人民历史上以勇敢善战著称。长期以来,他们与当地兄弟民族一起不屈不挠地进行了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的斗争。17世纪中叶,沙俄殖民者侵入黑龙江流域,各地鄂伦春人与达斡尔、赫哲等民族对入侵者进行了英勇的反抗,“击杀罗刹(沙俄侵略者)甚众”,在 《清实录》等文献中有具体记载。在1900年沙俄借口 义和团运动出兵我国东三省时,黑龙江瑷珲城军民进行了有名的瑷珲抗战,其中鄂伦春马队在战斗中奋勇冲锋,给入侵者以沉重打击,使敌兵畏惧。在 时期,鄂伦春子弟积极参加东北抗日联军,英勇参战;当地鄂伦春人民不顾日寇的残酷迫害,积极为抗日联军带路、 送信、 运送粮食等物资,掩护“抗联”战士并协助侦察敌情,配合“抗联”攻打敌人据点、袭击日军的“义和公司”,曾击毙日军指导官等头目,用鲜血保卫了祖国和民族的生存。

鄂伦春族人民还不断地反抗封建主义的统治和剥削。清军官任意虚待受操练的鄂伦春士兵,士兵们组织 ,迫使清统治者认为“殊属可虑”,不得不解散兵营,让鄂伦春族士兵回家。清廷征收贡貂,“安达”乘机肆意勒索,鄂伦春族士兵和居民起而反抗,清统治者于1894年不得不下令取消贡貂制度。1923年,奸商勾结军阀、官傣,肆意抢走鄂伦春族居民的马匹、 和猎物,甚至夺走他们的妻女,行凶杀人,鄂伦春族人民纷纷奋起反抗,讨还血债,迫使商会扣减猎户所欠债务,取得了斗争的胜利。

社会经济

17世纪中叶,鄂伦春族的社会发展还停留在被称为“乌力楞”的父系家族公社阶段。当时氏族组织虽仍然存在,但社会的基本经济单位已不是氏族,而是“乌力楞”。每一个“乌力楞”包括着同一祖先若干代子孙的一些小家庭。“乌力楞”的家族长称为“塔坦达”,其内部生产资料是公有的,过着共同劳动、平均分配的原始 制生活。17世纪中叶以后,清廷对鄂伦春族的管辖制度更趋严密,鄂伦春与满、汉等族的经济交流也得到了发展,铁质工具、 的输入,以及狩猎产品同农牧手工产品交换的发展,逐步在鄂伦春族社会内部引起了一系列的变革。除猎场、森林、河流仍属于公有而外,一些重要的生产资料已由公有演变为私有,劳动组织和分配制度也起了相应的变化。由于原来孕育在“乌力楞”内部的个体家庭的崛起,终于导致了“乌力楞”由血缘组织演变成为地缘组织,氏族制度已经走到了尽头。一夫一妻制的小家庭逐渐成为社会经济的基本单位。到1945年8月解放前,鄂伦春族的社会发展已进至毗邻公社(见农村公社)阶段。

我国建国前,鄂伦春族的主要生产活动是狩猎,辅之以捕鱼、采集和手工业。社会内部只有男女老少之间的自然分工,还没有形成社会分工。狩猎主要是男子的事情,有时女人也随同出猎。狩猎工具有 、马匹和猎犬。主要采取集体狩猎方式,但已不是以“乌力楞”为单位,而是根据自愿临时组织起一个或几个“阿那格”分头进行。商品猎物在“阿那格”内平均分配,但兽肉的分配则一直保持在“乌力楞”内平分。同一“乌力楞”内未参加出猎的鳏寡孤独,一般比猎手分得要多。外来客人如果遇上分配,也照例可以分得一份。个体狩猎虽已出现,但为数极少。狩猎所获是鄂伦春族衣食的主要来源。捕鱼多用“挡簗子”方法集体进行;也有的乘桦皮船叉鱼;用网捕鱼是从别的民族中传入的。捕鱼大都由男子负责,采集则多由女人承担。捕获的鱼类和采集的野菜、野果,是鄂伦春族食物的一种重要补充,如一时食用不完,即把它晒干贮存起来,以备猎获物缺少时食用。

鄂伦春族的手工业主要有皮毛制品和桦皮制品,多由女人制作。对在不同季节打猎所得的兽皮,她们按其性能和部位,缝制成适宜于不同季节穿用的服装;将从桦树上剥下的整张桦皮,加工制成适合于不同用途的器皿。(见彩图)女人们在这些皮毛制品和桦皮制品上面绣的或雕的各种图案,最能反映狩猎文化的传统特色。此外,男子还用手工制作骨器、木器和铁器。

近代以来,农业在部分地区的鄂伦春人中有了萌芽。清末及 以后一段时期, 强制推行“弃猎归农”政策,鄂伦春族地区的农业有了初步发展。但从事农业非鄂伦春人所 惯,加之日本帝国主义统治时期的严重摧残,到1939年,鄂伦春地区的农业已被破坏净尽。

各个部分鄂伦春族之间由于从事着大体相同的生产,基本上没有什么交换关系,交换多与其他民族进行。开始是偶然的,以后逐渐成为经常的,并由此打开了鄂伦春社会自然经济的大门,促进了私有制的形成和发展。

生活 俗

鄂伦春族的物质生活极具特色。除食肉、衣皮外,过去的住所“仙人柱”亦是狩猎文化的一种创造。“仙人柱”形同半张开的雨伞,由30多根树杆搭成,外面夏季覆盖桦皮,冬季覆盖兽皮,可很快搭成,可随时拆卸。“仙人柱”入门正对面的上方和左右两侧, 人们坐卧,但有严格的规定。“仙人柱”中央终日燃烧着篝火,用以熟食和取暖。“仙人柱”后面的树杆上悬挂着盛有神象的桦皮盒子,一般不准女人接触。(见彩图)

鄂伦春族基本上实行一夫一妻制婚姻。实行严格的氏族外婚(见外婚制),各互相通婚的氏族成员之间,大多亲上加亲。家庭中男女地位不过分悬殊,唯财产继承权一般属于男子。一个家庭两代人共居的较多,如果人口过多,常常是长子结婚后在父母居处附近另立一“仙人柱”。女人生育不得在原来的“仙人柱”内,须到远处设立产房,男人也不得入内接近,满月后才回家。以往,人死后一般行 (即风葬)。

鄂伦春族能歌善舞,曲调的音阶以五声为主,曲调结构一般是单乐段的分节歌,即兴填词随编随唱。舞蹈内容多和狩猎、采集有关。乐器有“朋奴化”(铁制的一种口琴)、“文土文”(手鼓)。鹿哨、狍哨既是生产工具,也是早期的乐器。有许多民间神话传说,代代相传。

宗教信仰

鄂伦春族普遍信奉萨满教,崇拜自然物,相信万物有灵。 对熊的崇拜, 是图腾崇拜的一种遗迹(见原始宗教)。盛行对祖先的崇拜。

鄂伦春的新生活

尽管鄂伦春族在历史发展中有着许多优良传统,但由于长期以来的民族压迫,特别是日本侵略者推行的种族灭绝政策,使鄂伦春族人口锐减,到1945年8月获得解放的前夕,鄂伦春族只剩下1千余人,境遇悲惨。 胜利以后,东北地区的鄂伦春族在我国 党领导下,建立了人民 ,于1951年10月1日成立了鄂伦春自治旗和多处民族乡。国家给予鄂伦春族以特殊照顾,拨出大批资金,于1953年开始建筑新房,逐步实现了定居。现在绿树成荫的新村里,幢幢整齐明亮的大瓦房以及学校、商店等代替了昔日的“仙人柱”。兴安岭上出现了电灯通明的新城镇。狩猎的土枪已换成 和半自动 。相继兴建了养鹿、养猪、养牛、养蜂场。每年向国家提供上千两鹿茸。农田耕作已使用多种农业机械,粮食总产量成倍增长。以往马是主要交通工具,现在筑起公路,通了汽车,铁路也通向鄂伦春的一些新城镇。过去连文字都没有的鄂伦春族人民,如今已普及了中学教育, 不少青年上了大学; 有了电影队、文艺队、俱乐部、广播站,本族丰富的民间歌舞搬上了舞台与银幕。旧社会鄂伦春族地区无医无药,天花、伤寒等传染病流行,患女人病的竟达女人总数的80%以上,而今天乡有卫生院,大队有卫生所,村有卫生员,天花、伤寒等传染病已绝迹,人口成倍增长。特别是我国 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鄂伦春族人民的各项生产迅速发展,收入大为增加,生活显著改善。他们不仅大力发展农、牧、副业等生产,而且肩负护林防火的重任,护卫大小兴安岭森林的安全,为保障木材源源不断地运出供应国家建设作出了贡献。

参考书目

《鄂伦春族简史》,内蒙古人民出版社,呼和浩特,19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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