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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法

[拼音]:zhonghua renmin gongheguo xingshi susongfa

[外文]:Criminal Procedur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1979年7月1日第二次会议通过并公布,1980年1月1日起生效。它规定了人民 、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原则、程序、相互关系、证据制度,以及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义务,体现了打击敌人、保护人民以及同反革命分子、刑事犯罪分子作斗争的方针、政策。

我国的刑事诉讼法的草拟工作,早在我国建立初期就已着手准备。1957年拟出草案草稿,1963年拟出了草案初稿。1979年《刑事诉讼法》就是在草案初稿的基础上修改制定的,全文共4编,17章,164条。第1编总则,包括指导思想、任务和基本原则,管辖,回避,辩护,证据,强制措施,附带民事诉讼,期间、送达,以及其他规定。第2编包括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第3编审判,包括审判组织,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 复核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第4编执行。

基本原则

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它从司法方面保证刑法的正确执行。它使司法机关办案有所遵循,使人民群众和诉讼参与人知道如何依法参加诉讼活动并对司法机关办案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有10项:

(1)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人民 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行使检察权,公安机关行使侦查权。其他任何机关、企业、团体和个人都不能行使上述权利。司法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照法律的规定(见职权原则)。

(2)依靠群众,实行司法机关同群众相结合。司法机关在办案中必须依靠群众,便利群众,接受群众监督,但这样做不能代替或削弱司法机关的专门工作。两者兼顾,不可偏废。

(3)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司法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必须查清案件事实,严格依照法律办事。

(4)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任何人不论其职位和资格怎样,只要触犯刑律,都要绳之以法。任何公民的合法权益都同样受到保护,不能因出身、历史等情况而受到歧视(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5)人民 、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这是为了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顺利地完成打击敌人、保护人民的任务。

(6)民族语言原则。诉讼用民族语言、文字进行。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对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在少数民族聚居或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晓的语言、文字进行审讯,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

(7)审判公开。 审判,除有关国家机密、个人阴私、未满18岁的少年人犯罪外,其他案件一律公开审判。不公开审判的案件,裁判也要公开宣布。

(8)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外,还可以委托律师、近亲属、监护人或其他公民为其辩护。 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权。

(9)陪审制度。除自诉案件和轻微的刑事案件可由审判员1人审判外,各级 的第一审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

(10)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司法机关对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不能以任何借口加以限制和剥夺。诉讼参与人对司法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进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证据

证据是司法人员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客观事实。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有6种:

(1)物证、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5)鉴定结论;

(6)勘验、检查笔录。运用证据的原则主要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严禁刑讯逼供,一切证据必须查证属实,忠于事实真相。收集判断证据要全面客观,既要注意收集有罪和罪重的各种证据,也要注意收集无罪和罪轻的各种证据;要用确实、充分的证据认定案情,不能主观臆断、颠倒是非。刑事诉讼法第35条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法规定强制措施,一方面是为了防止被告人、嫌疑人逃避侦查、审判、 、毁灭证据,以及行凶等;另一方面是为了防止错捕、错拘留、非法滥捕、滥拘留,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特别是对严重限制人身自由的逮捕,我国一直坚持少捕或可捕可不捕者不捕的方针,在法律上相应地作了限制性的规定。刑事诉讼法规定,强制措施分为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和扭送。人民 、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逮捕被告人、嫌疑人,则必须由人民 决定或人民检察院批准。公安机关需要逮捕人时,必须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只有公安机关有拘留权。公安机关对于罪该逮捕的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依法先行拘留。

刑事诉讼法还规定了扭送制度。任何公民对于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通缉在案的,越狱逃跑的,或者正在追捕的犯人、被告人、重大嫌疑人,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 处理(见刑事强制措施)。

诉讼程序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诉讼程序如下:

(1)立案。即决定开始侦查或审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 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都有权立案。立案的目的是控制案件的开始,防止盲目进行侦查,以免不必要地牵涉公民权利,浪费人力、物力。

(2)侦查。目的是揭露、证实犯罪,查获犯罪人。公诉案件由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贪污罪、渎职罪、侵犯公民民 利罪和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自己直接受理的其他少数案件,由人民检察院侦查;其他大部分案件则由公安机关行使侦查权,但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

(3)提起公诉或免予 。案件侦查终结后,凡需要向人民 提起公诉和免予 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4)第一审程序。人民 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开庭审判。法庭审判由合议庭进行,具体程序分为法庭准备、法庭调查、辩论、评议和宣判。对自诉案件规定了简易程序(见刑事第一审程序)。

(5)第二审程序,即上诉审程序。法律规定对第一审 的裁判,当事人有权上诉,同级检察院有权抗诉。上诉抗诉后,二审 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抗诉理由的约束。二审法庭组成,没有陪审员参加。第二审的程序参照第一审的程序进行。二审裁判实行上诉不加刑的原则。我国刑诉实行两审终审制。第二审裁判的生效裁判,不得再上诉、抗诉。

(6) 复核程序。为严肃谨慎地处理 案件,法律规定了 复核的特殊程序。 必须由中级以上的人民 才能判处,必须由较高人民 核准,才能生效。中级人民 缓刑的案件,由高级人民 核准,才能生效。 缓刑如果执行 ,还要由较高人民 核准。

(7)审判监督程序。对生效的判决和裁定,依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根据“有错必纠”的原则,当事人及其他任何公民,对生效判决和裁定发现有错误,都可向司法机关申诉。各级人民 和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发现原裁判确有错误,有权提起再审。

(8)执行。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由人民 和公安机关执行。人民检察院对裁判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见刑事裁判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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