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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朝赋税制度介绍

据《孟子·滕文公上》的《夏后氏五十而贡》记载,夏代的部族农民除了自己的五十亩“分地”之外,还可能像赵岐的《孟子注》所说的那样耕种“民耕五十亩,贡上五亩”。这种年纳五亩贡的实际内容,正如马克思指出的那样,原本是指“原始公社时的贡关系”。这个“贡法”在古代文献中也能看到原始意义。
《说文》云:“贡、献也。来自贝工的声音。”《初学记》卷二十或《广雅》云:《贡、税也、上也》郑玄曰:《献、进也、致也、属也、奉也、皆物于人、尊之义也。》《尚书》:《禹别九州,任土著贡》那个东西可以作为特进奉者曰贡”。就像“周礼、夏官、职方氏”的职云一样,是民间的劳作被献纳的意思。

这表明夏代公社的大部分土地已经作为分地分配给了公社的成员,独立耕种。另一部分土地作为公社的“共有地”,由公社的成员共同耕种,以贡纳的形式向公社酋长缴纳了收获物。
《尚书·禹贡》是后人所写,九州向国家进贡的情况并不完全可靠,其中“五百里甸服:百里赋纳总、二百里纳、三百里纳秸秆服、四百里栗、五百里米”适合乡土的贡纳制在夏代已经存在,是可能的。
因此,所谓“夏后氏五十而贡”的“贡法”,正如“孟子·滕文公上”引述龙子所说的那样,“贡者,校数岁中常:乐岁,粒米狼孟子所说的“贡法”,不是禹的“贡法”,上一代的学者早就有阎若甲骨文的殷商土田和耕作。
夏季氏族封建制度在经济上也体现出来。载入《尚书》“四海会同、六府孔修。庶土交正、慎重财赋、咸则三平壤成赋、中邦锡土、姓、只台德先、朕行、四海内的氏族部族入夏后,金木水火土谷六种物质全部被管理,弄清各处田地的优劣,并将其分成三等确定赋纳数,赋纳不正、不偏、赐土、赐姓、方疏远根据国部族和夏后氏关系的密切来决定封建前后的顺序。
“禹贡”一篇还列出了九州赋纳物品的具体情况,将物品的数量分为上、中、下、中、下、中、中、中、下、中、下9等。另外,由于夏季后氏都邑地理距离的远近,分为甸、侯、绥、要、荒五服。
甸服:距夏都城500里以内的方国部族是夏都城主要的粮食供应区。百里以内的人供给带秸秆的粮食。去外百里的人要种禾穗。三百里以外的人四百里以外的人缴粗粮。五百里以外的人缴精米。
侯服:距夏都城500~千里方国部族是夏后氏的氏族诸侯部族的封地。先小后大500里到600里是采地(也就是卿大夫的封地)。六百里是男爵小国。八至千里是侯伯大国。

绥服:是距离夏都城千里到千五百里的夏后势力所涉及的边缘区域。其300里内的推进管理文化教育,200里外的推进能发挥武威卫戍。
夏季以后,该地区必须通过同盟谈判的方法来影响该地区。三百里以内通过同盟和平相处,二百里外是夏民的流放地。
荒服:在距离夏都城二千到二千五百里的异民族的疆域,夏后氏只有间接的交流。三百里以内各少数民族,二百里以外是流放地。九等五服的描写是周人对夏季赋纳经济的看法,不需要夏天的实际情况。铁和水印在夏季是看不到的,夏天的诸侯侯爵位也不能考证。但是,夏天之后,根据道路的远近和各地的生产状况,缴纳不同的产品,反映出应该是夏天的实际情况。
论述夏朝的赋纳制度,“孟子”被称为“夏后氏五十而贡、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亩而彻,其实什么都可以”,夏人的“贡”、殷人的“助”和周人的“彻”制度实际上是缴纳了民户的年产总和的十分之一。
周哪法在一家民户平均数年的收成总和后提取一个中庸常数作为缴纳数量,以夏季生产力和z权辐射力来看,还没有能力履行这种实物地租制度。孟子记下的“贡”字,意味着民众和贵族之间没有太多强制性的成分,可能有一定程度的自发性。这种民众自主性质的赋贡制度,符合夏季落后生产力和夏后尚未完善的z权机构的情景,也接近原始氏族部落的经济秩序。
夏末,夏后氏和方国部族的关系恶化,夏后璋四处讨伐,他提高田赋额用于军费,加重了人民的负担,加剧了不满,最终离开夏天投身商汤。征夏之际,温泉是夏王威慑众力,率夏邑,众率疏弗协。
悭在某些“贡”赋外征用民兵,但民众对此表示不满,采取不合作的态度。从殷商的“助”法制度来看,庶民除了农业生产义务以外,还以兵役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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